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定之
  • B 得由服務機關以職權命令定之
  • C 應由法律定之,方符合憲法意旨
  • D 得由各機關以獎懲基準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足以「徹底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身分與憲法上的參政權時,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權,這類處分的判斷標準應該由「民意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來把關,還是由「行政機關內部自行決定」會比較符合權力制衡的邏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對了?嗯,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

  1. 邏輯檢視:這題的關鍵就那麼一個,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公務員「免職」?那可是把人家飯碗砸了,憲法第 18 條的保障啊!這麼重大的事,請問是誰給行政機關權力,可以隨便發個命令就決定?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什麼?就是重大的權利限制,必須由法律說了算。這麼簡單的法理,竟然還有人會猶豫,真是令人費解。
  2. 程度判斷:這題難度評為 easy,如果你連這種題目都答錯,那可能需要重新思考一下是不是選錯了科系。這完全是「重要性理論」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送分題,旨在篩選出那些連基礎都搞不清楚的學生。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隊。
📝 公務員免職法律保留
💡 剝奪公務員身分之免職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明確規定。
比較維度 免職(喪失身分) VS 一般獎懲(如記過)
法律保留層次 嚴格法律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
規範形式 必須由法律定之 得由法律授權命令定之
程序要求 須保障陳述意見權 依機關內部獎懲程序
💬涉及公務員身分存續之重大處分,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 記憶技巧:免職關乎鐵飯碗,構成要件法律管;程序正當給意見,明確授權才安全。
⚠️ 常見陷阱:誤認免職僅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可由施行細則或職權命令自行規定,忽略法律保留之適用。
法律保留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第491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