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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定之
  • B 得由服務機關以職權命令定之
  • C 應由法律定之,方符合憲法意旨
  • D 得由各機關以獎懲基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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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足以「徹底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身分與憲法上的參政權時,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權,這類處分的判斷標準應該由「民意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來把關,還是由「行政機關內部自行決定」會比較符合權力制衡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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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這題在法律領域可是基礎中的基礎,讓我們一起複習吧:

  1. 觀念引導: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你要記得,公務人員的職位是受憲法第 18 條保障的。既然「免職」會導致公務員身分喪失,這可是極其重大的權益限制。根據法律保留原則,這種關於重大權利限制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位階來明文規定,不能只由行政機關隨意訂定行政命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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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免職法律保留
💡 剝奪公務員身分之免職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明確規定。
比較維度 免職(喪失身分) VS 一般獎懲(如記過)
法律保留層次 嚴格法律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
規範形式 必須由法律定之 得由法律授權命令定之
程序要求 須保障陳述意見權 依機關內部獎懲程序
💬涉及公務員身分存續之重大處分,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 記憶技巧:免職關乎鐵飯碗,構成要件法律管;程序正當給意見,明確授權才安全。
⚠️ 常見陷阱:誤認免職僅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可由施行細則或職權命令自行規定,忽略法律保留之適用。
法律保留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第491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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