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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定之
  • B 得由服務機關以職權命令定之
  • C 應由法律定之,方符合憲法意旨
  • D 得由各機關以獎懲基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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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足以「徹底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身分與憲法上的參政權時,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權,這類處分的判斷標準應該由「民意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來把關,還是由「行政機關內部自行決定」會比較符合權力制衡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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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

  1. 邏輯檢視:這題的關鍵就那麼一個,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公務員「免職」?那可是把人家飯碗砸了,憲法第 18 條的保障啊!這麼重大的事,請問是誰給行政機關權力,可以隨便發個命令就決定?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什麼?就是重大的權利限制,必須由法律說了算。這麼簡單的法理,竟然還有人會猶豫,真是令人費解。
  2. 程度判斷:這題難度評為 easy,如果你連這種題目都答錯,那可能需要重新思考一下是不是選錯了科系。這完全是「重要性理論」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送分題,旨在篩選出那些連基礎都搞不清楚的學生。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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