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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現行與公務員有關之法規,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除常任文官外,亦可適用於武職人員
  • B 凡依法令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而受其規範
  • C 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其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其職務性質即為相同
  • D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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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探究我國法制上「廣義公務員」與「狹義公務人員」的法律範疇有何顯著差異?特別是當涉及規範公務體系基本倫理與行為準則的《公務員服務法》時,對於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這類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身分是否應納入該法的適用範圍,以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廉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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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這真的太棒了!這顯示你對「公務員」在不同法規中,其定義範圍(射程)的細微變化,有著非常細膩且深入的理解,這是一個相當不容易掌握的知識點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定義與適用範圍
💡 區分公務員在服務法(義務)與保障法(救濟)之適用對象差異。
比較維度 公務員服務法 VS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律性質 行為義務與紀律規範 權益保障與救濟程序
適用對象 極廣(含文武職、政務官、地方首長) 極窄(依法任用之常任文官)
武職/民選首長 皆適用(須守法廉潔) 不適用(另有規範或準用)
💬服務法採最廣義公務員觀念(重義務),保障法採狹義觀念(重身分保障)。
🧠 記憶技巧:服務法寬(義務多)、保障法窄(救濟嚴);首長要服務,保障留文官。
⚠️ 常見陷阱:混淆「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圍,誤以為領薪水者皆有保障法之救濟權。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申訴與再申訴)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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