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現行與公務員有關之法規,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除常任文官外,亦可適用於武職人員
  • B 凡依法令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而受其規範
  • C 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其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其職務性質即為相同
  • D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探究我國法制上「廣義公務員」與「狹義公務人員」的法律範疇有何顯著差異?特別是當涉及規範公務體系基本倫理與行為準則的《公務員服務法》時,對於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這類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身分是否應納入該法的適用範圍,以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廉潔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關於公務員定義的關鍵知識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題答對了,呵呵呵,讓我為你說明其中的細節:

  1. 正確選項 (D):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直轄市長等首長均在此規範內,概念非常明確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訂正各選項及法條
📝 公務員定義與適用範圍
💡 區分公務員在服務法(義務)與保障法(救濟)之適用對象差異。
比較維度 公務員服務法 VS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律性質 行為義務與紀律規範 權益保障與救濟程序
適用對象 極廣(含文武職、政務官、地方首長) 極窄(依法任用之常任文官)
武職/民選首長 皆適用(須守法廉潔) 不適用(另有規範或準用)
💬服務法採最廣義公務員觀念(重義務),保障法採狹義觀念(重身分保障)。
🧠 記憶技巧:服務法寬(義務多)、保障法窄(救濟嚴);首長要服務,保障留文官。
⚠️ 常見陷阱:混淆「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圍,誤以為領薪水者皆有保障法之救濟權。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申訴與再申訴)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之訴訟權保障與救濟範圍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