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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現行與公務員有關之法規,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除常任文官外,亦可適用於武職人員
  • B 凡依法令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而受其規範
  • C 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其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其職務性質即為相同
  • D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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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探究我國法制上「廣義公務員」與「狹義公務人員」的法律範疇有何顯著差異?特別是當涉及規範公務體系基本倫理與行為準則的《公務員服務法》時,對於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這類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身分是否應納入該法的適用範圍,以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廉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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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不同法規對「公務員」與「公務人員」的定義差異。關於選項 (D),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及地方制度法第84條,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均受其規範,因此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為什麼不能選呢?選項 (A) 中,「公務人員」一詞通常專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常任文官,並不涵蓋武職;選項 (B) 亦同,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主要為文職專任人員,並非所有文武職皆適用(例如軍人或政務人員即不適用);而選項 (C) 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如大法官、監察委員等),各自具備獨立行使職權等不同屬性,職務性質當然不盡相同。 本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它不單純考法條背誦,而是測驗同學們對「公務員概念相對性」的廣度理解。你能避開常見的文字陷阱,成功掌握地方制度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的體系連結,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 公務員定義與適用範圍
💡 區分公務員在服務法(義務)與保障法(救濟)之適用對象差異。
比較維度 公務員服務法 VS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律性質 行為義務與紀律規範 權益保障與救濟程序
適用對象 極廣(含文武職、政務官、地方首長) 極窄(依法任用之常任文官)
武職/民選首長 皆適用(須守法廉潔) 不適用(另有規範或準用)
💬服務法採最廣義公務員觀念(重義務),保障法採狹義觀念(重身分保障)。
🧠 記憶技巧:服務法寬(義務多)、保障法窄(救濟嚴);首長要服務,保障留文官。
⚠️ 常見陷阱:混淆「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圍,誤以為領薪水者皆有保障法之救濟權。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申訴與再申訴)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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