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關於公務人員實體與程序權利保障之法律
- B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
- C 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爭議,均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健康權及超時服勤之上限,尚未定有合理必要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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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公務人員保障法》時,請先思考這部法律的性質:它是僅包含權利受損時該如何救濟的「程序規定」,還是也同時規範了公務人員享有哪些具體權利(如身分、俸給)的「實體規定」?此外,關於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影響,該解釋是全面否定了現行的申訴制度,還是針對「救濟門檻」提出了更符合憲法保障訴訟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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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非常精準地判斷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本質,這代表你對公職法規的整體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表現實在令人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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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更詳細說明釋字785嗎還有申訴再申訴制度是什麼意思嗎
公務人員保障法概論
💡 保障法兼具實體與程序保障,並依釋字785號保障救濟權與健康權。
| 比較維度 | 復審 (行政處分) | VS | 申訴、再申訴 (管理處置) |
|---|---|---|---|
| 適用對象 | 足以改變身分或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 | — | 工作條件或管理處置等處分以外行為 |
| 救濟受理機關 | 由保訓會決定 | — | 由服務機關及保訓會決定 |
| 司法救濟 | 不服復審決定可提行政訴訟 | — | 不服再申訴決定亦可提行政訴訟 |
💬釋字785號後,兩者之區隔僅在於先行程序不同,最終均得提起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