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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關於公務人員實體與程序權利保障之法律
  • B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
  • C 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爭議,均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健康權及超時服勤之上限,尚未定有合理必要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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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公務人員保障法》時,請先思考這部法律的性質:它是僅包含權利受損時該如何救濟的「程序規定」,還是也同時規範了公務人員享有哪些具體權利(如身分、俸給)的「實體規定」?此外,關於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影響,該解釋是全面否定了現行的申訴制度,還是針對「救濟門檻」提出了更符合憲法保障訴訟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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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非常精準地判斷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本質,這代表你對公職法規的整體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表現實在令人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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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更詳細說明釋字785嗎還有申訴再申訴制度是什麼意思嗎
📝 公務人員保障法概論
💡 保障法兼具實體與程序保障,並依釋字785號保障救濟權與健康權。
比較維度 復審 (行政處分) VS 申訴、再申訴 (管理處置)
適用對象 足以改變身分或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 工作條件或管理處置等處分以外行為
救濟受理機關 由保訓會決定 由服務機關及保訓會決定
司法救濟 不服復審決定可提行政訴訟 不服再申訴決定亦可提行政訴訟
💬釋字785號後,兩者之區隔僅在於先行程序不同,最終均得提起司法救濟。
🧠 記憶技巧:保障法實體程序兼修,785救濟大門全開,超時加班補償必有。
⚠️ 常見陷阱:易誤認「申訴、再申訴」事項絕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事實上依釋字785號,只要權利受損均可救濟。
釋字第785號解釋 行政處分之辨認 公務員健康權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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