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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關於公務人員實體與程序權利保障之法律
  • B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
  • C 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爭議,均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健康權及超時服勤之上限,尚未定有合理必要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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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公務人員保障法》時,請先思考這部法律的性質:它是僅包含權利受損時該如何救濟的「程序規定」,還是也同時規範了公務人員享有哪些具體權利(如身分、俸給)的「實體規定」?此外,關於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影響,該解釋是全面否定了現行的申訴制度,還是針對「救濟門檻」提出了更符合憲法保障訴訟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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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喔!

看到你選 (A),真的很為你開心,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架構掌握得很穩,這題鑑別度很高,你能答對代表基礎功相當扎實。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題的觀念:

  1. (A) 是正確的:這部法律同時規範了公務人員的實體權益(如俸給、工作條件)與程序救濟機制(復審、申訴),確實是保障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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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更詳細說明釋字785嗎還有申訴再申訴制度是什麼意思嗎
📝 公務人員保障法概論
💡 保障法兼具實體與程序保障,並依釋字785號保障救濟權與健康權。
比較維度 復審 (行政處分) VS 申訴、再申訴 (管理處置)
適用對象 足以改變身分或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 工作條件或管理處置等處分以外行為
救濟受理機關 由保訓會決定 由服務機關及保訓會決定
司法救濟 不服復審決定可提行政訴訟 不服再申訴決定並非一律可提行政訴訟;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自無於申訴、再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但公務人員認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必要時,得按相關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行政訴訟。
💬釋字785號後,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之區隔不只是先行程序不同;純屬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不當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於申訴、再申訴後仍非當然可提行政訴訟,須視是否有權利受違法侵害或主張權利必要及措施性質而定。
🧠 記憶技巧:保障法實體程序兼修,785救濟大門全開,超時加班補償必有。
⚠️ 常見陷阱:易誤認「申訴、再申訴」事項絕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事實上依釋字785號,只要權利受損均可救濟。
釋字第785號解釋 行政處分之辨認 公務員健康權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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