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關於公務人員實體與程序權利保障之法律
- B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
- C 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爭議,均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健康權及超時服勤之上限,尚未定有合理必要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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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公務人員保障法》時,請先思考這部法律的性質:它是僅包含權利受損時該如何救濟的「程序規定」,還是也同時規範了公務人員享有哪些具體權利(如身分、俸給)的「實體規定」?此外,關於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影響,該解釋是全面否定了現行的申訴制度,還是針對「救濟門檻」提出了更符合憲法保障訴訟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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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法律性質,以及對最新釋憲實務見解的精確掌握。
法律性質與救濟分流
選項 (A) 為正確描述,公務人員保障法確實兼具實體權利保障(如身分、俸給)與程序救濟規範。針對選項 (C) 的常見誤區,我們必須釐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者,方得提起復審(Review);若屬非處分性質的管理措施,則走申訴、再申訴路徑。因此,並非所有公法爭議均統稱為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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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更詳細說明釋字785嗎還有申訴再申訴制度是什麼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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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概論
💡 保障法兼具實體與程序保障,並依釋字785號保障救濟權與健康權。
| 比較維度 | 復審 (行政處分) | VS | 申訴、再申訴 (管理處置) |
|---|---|---|---|
| 適用對象 | 足以改變身分或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 | — | 工作條件或管理處置等處分以外行為 |
| 救濟受理機關 | 由保訓會決定 | — | 由服務機關及保訓會決定 |
| 司法救濟 | 不服復審決定可提行政訴訟 | — | 不服再申訴決定並非一律可提行政訴訟;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自無於申訴、再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但公務人員認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必要時,得按相關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行政訴訟。 |
💬釋字785號後,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之區隔不只是先行程序不同;純屬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不當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於申訴、再申訴後仍非當然可提行政訴訟,須視是否有權利受違法侵害或主張權利必要及措施性質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