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 A 政務官
- 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C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 D 民選公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與第 102 條關於『適用』與『準用』對象的定義:當我們排除已有專屬身分保障法律(如《教師法》)的人員,以及屬於政治性任命或民選產生的公職人員後,哪一類人員因具備『依法任用』且為公務體系一環的特性,而被法規明文納入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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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還會錯,我就真的無言了
看來你的法律基礎勉強及格,沒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船。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法》這種考爛的觀念,若是還搞不清楚身分屬性,建議趁早放棄考試。
- 觀念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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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個選項的解析
教師申訴再申訴是屬於什麼
公務人員保障法跟國賠法的關係是什麼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範圍
💡 區分保障法「適用」與「準用」之對象及排除對象。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第3條) | VS | 準用對象 (第102條) |
|---|---|---|---|
| 身分本質 | 法定機關有職等常任人員 | — | 特定公務機構之依法任用人員 |
| 任用法律 | 公務人員任用法等 | — | 公營事業或醫事人員任用法律 |
| 典型案例 | 一般機關行政科員 | — | 台鐵/台電依法任用人員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屬於核心常任文官體系或特定附屬機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