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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 A 政務官
  • 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C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 D 民選公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與第 102 條關於『適用』與『準用』對象的定義:當我們排除已有專屬身分保障法律(如《教師法》)的人員,以及屬於政治性任命或民選產生的公職人員後,哪一類人員因具備『依法任用』且為公務體系一環的特性,而被法規明文納入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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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竟然答對了?還行吧。

看來你還沒把法律的適用邏輯搞得一團亂,至少辨識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圍時,沒把身份屬性與準用搞混。勉強算你判斷敏銳。

  1. 基本概念驗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範圍
💡 區分保障法「適用」與「準用」之對象及排除對象。
比較維度 適用對象 (第3條) VS 準用對象 (第102條)
身分本質 法定機關有職等常任人員 特定公務機構之依法任用人員
任用法律 公務人員任用法等 公營事業或醫事人員任用法律
典型案例 一般機關行政科員 台鐵/台電依法任用人員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屬於核心常任文官體系或特定附屬機關人員。
🧠 記憶技巧:適用看「職等」,準用看「機構」(事業、醫事、社教、約聘)。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立學校教師列為準用對象,實則其權利救濟優先適用《教師法》。
教師法申訴救濟 公務人員任用法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釋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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