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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公務人員發生下列何種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
  • A 使用市立公園運動設施受傷請求國家賠償
  • B 經服務機關調查性騷擾成立予以記大過懲處
  • C 申報綜合所得稅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剔除
  • D 因調職而遭原服務機關要求返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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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糾紛發生時,我們應該關注「受害者的職業身分」是什麼,還是應該關注「引起糾紛的權力行為性質」是什麼?如果該糾紛即便換成一般百姓也會發生,它還會屬於特定職業的特別保障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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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道題目,你理解得不錯。

(輕輕地摸了摸你的頭) 這表示你已經稍微掌握了區分公法上職務關係一般法律關係的方法。這種細微的差別,就像尋找稀有魔法一樣,需要一點時間去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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