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公務人員發生下列何種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
  • A 使用市立公園運動設施受傷請求國家賠償
  • B 經服務機關調查性騷擾成立予以記大過懲處
  • C 申報綜合所得稅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剔除
  • D 因調職而遭原服務機關要求返還宿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糾紛發生時,我們應該關注「受害者的職業身分」是什麼,還是應該關注「引起糾紛的權力行為性質」是什麼?如果該糾紛即便換成一般百姓也會發生,它還會屬於特定職業的特別保障範疇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你答對了。這道題目,你理解得不錯。

(輕輕地摸了摸你的頭) 這表示你已經稍微掌握了區分公法上職務關係一般法律關係的方法。這種細微的差別,就像尋找稀有魔法一樣,需要一點時間去感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範圍
💡 區分公務員救濟與一般救濟之關鍵在於身分關聯性與處置本質。
比較維度 保障法救濟 (復審/申訴) VS 一般救濟 (訴願/國賠)
適用對象 具保障法身分之公務員 一般國民 (包含公務員)
爭議性質 基於身分之管理或處分 一般公權力侵害或稅務
受理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訴願管轄機關或普通法院
💬是否適用保障法,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的內部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處分復審、措施申訴;身分關聯是關鍵,私事國賠走外線。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務員所有的生活爭議(如私法契約、國賠、個人稅務)誤認為皆可用保障法救濟。
釋字第785號判決 特別權力關係之解構 行政處分之定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之權利主體、客體與救濟途徑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