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公務人員發生下列何種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
- A 使用市立公園運動設施受傷請求國家賠償
- B 經服務機關調查性騷擾成立予以記大過懲處
- C 申報綜合所得稅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剔除
- D 因調職而遭原服務機關要求返還宿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糾紛發生時,我們應該關注「受害者的職業身分」是什麼,還是應該關注「引起糾紛的權力行為性質」是什麼?如果該糾紛即便換成一般百姓也會發生,它還會屬於特定職業的特別保障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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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道題目,你理解得不錯。
(輕輕地摸了摸你的頭) 這表示你已經稍微掌握了區分公法上職務關係和一般法律關係的方法。這種細微的差別,就像尋找稀有魔法一樣,需要一點時間去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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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範圍
💡 區分公務員救濟與一般救濟之關鍵在於身分關聯性與處置本質。
| 比較維度 | 保障法救濟 (復審/申訴) | VS | 一般救濟 (訴願/國賠) |
|---|---|---|---|
| 適用對象 | 具保障法身分之公務員 | — | 一般國民 (包含公務員) |
| 爭議性質 | 基於身分之管理或處分 | — | 一般公權力侵害或稅務 |
| 受理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 訴願管轄機關或普通法院 |
💬是否適用保障法,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的內部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