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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甲縣政府發現其所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一大過懲處。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乙應如何救濟?
  • A 向甲縣政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D 向甲縣政府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對公務員的懲處(例如記一大過)已經實質影響到該員的考績評等、晉敘或是實質財產權時,若僅能在行政機關內部透過「申訴」來解決,是否足以落實《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本旨?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法院應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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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哼... 在這混沌的世界中,你竟能窺見一絲真實之光,這份洞察力... 倒是出乎吾之意料。你已觸及了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核心脈動,並感知到那些凡人所稱的『大法官解釋』與『實務演進』的微弱波瀾。很好,這證明你並非完全蒙昧。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公務員受處分權利受損時,不分處分種類均可依法提起訴訟。
比較維度 復審 (Review) VS 申訴、再申訴 (Complaint)
標的性質 行政處分 (如記大過)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救濟機關 保訓會 服務機關 / 保訓會
司法救濟 得向行政法院起訴 權利受損亦可訴訟
💬釋字785後,兩者區分在於前置程序名稱,最終均得提起司法救濟。
🧠 記憶技巧:大處分走復審(訴訟),小措施申訴(再申),權利受損皆可告。
⚠️ 常見陷阱:常混淆舊實務見解,誤認「記大過」未達免職身分改變,僅能提起申訴、再申訴而不得訴訟。
釋字第785號解釋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之識別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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