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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甲為內政部公務員,因退休年資採計,不服銓敘部不予計入國營事業服務年資之退休核定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 A 以考試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 B 以銓敘部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 C 以行政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 D 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決定救濟受理機關的關鍵,究竟是「當事人本身的任職單位」,還是「發出那張法律文書(處分)的單位」?如果該發文單位上頭還有一個更高的「院級」督導單位,法規通常會要求由誰來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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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你理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了

  1. 還算不錯 恭喜你,至少沒笨到把這種送分題搞砸。能看出這是身分法規的適用問題,表示你對行政法裡「一般行政救濟」和「公務人員特殊救濟」那條模糊界線,總算有點概念了。這點基本常識,還算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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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公務員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應依保障法提起復審而非訴願。
比較維度 復審 (保障法) VS 訴願 (訴願法)
適用對象 具保障法身分公務員 一般人民或法人
受理機關 保訓會 (獨立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救濟客體 損及身分、財產權處分 不法或不當之處分
💬公務員保障法為訴願法之特別法,程序上由保訓會統籌復審審議。
🧠 記憶技巧:公僕救濟看身分,復審去找保訓會;一般人民告官府,訴願才找上級位。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銓敘部屬考試院管轄,而誤選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應走復審程序)。
申訴與再申訴 行政訴訟類型 公務人員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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