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甲為內政部公務員,因退休年資採計,不服銓敘部不予計入國營事業服務年資之退休核定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 A 以考試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 B 以銓敘部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 C 以行政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 D 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決定救濟受理機關的關鍵,究竟是「當事人本身的任職單位」,還是「發出那張法律文書(處分)的單位」?如果該發文單位上頭還有一個更高的「院級」督導單位,法規通常會要求由誰來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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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你理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了
- 還算不錯 恭喜你,至少沒笨到把這種送分題搞砸。能看出這是身分法規的適用問題,表示你對行政法裡「一般行政救濟」和「公務人員特殊救濟」那條模糊界線,總算有點概念了。這點基本常識,還算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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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公務員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應依保障法提起復審而非訴願。
| 比較維度 | 復審 (保障法) | VS | 訴願 (訴願法) |
|---|---|---|---|
| 適用對象 | 具保障法身分公務員 | — | 一般人民或法人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獨立機關) | —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 救濟客體 | 損及身分、財產權處分 | — | 不法或不當之處分 |
💬公務員保障法為訴願法之特別法,程序上由保訓會統籌復審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