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 C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依教師法規定對於申訴、再申訴之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D 依教師法規定,公立學校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再申訴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層級體系中,如果上級機關(如教育部)已經透過救濟程序做出了一個最終決定,身為下級機關的公立學校,是否有資格把自己的「老闆」告上法院?這是否會違反行政一體原則與機關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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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好!你精準抓出本題錯誤,代表你對行政爭訟的救濟途徑有著扎實理解。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公立學校的當事人適格。依教師法規定,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再申訴決定」撤銷學校原措施時,公立學校作為原處分機關,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不得對該決定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這正是選項 (D) 錯誤之處。相對地,若是教師對再申訴決定不服,則得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救濟。 這道題頗具難度與鑑別度,測驗了考生對多重法制體系的掌握。例如選項 (A) 牽涉的實務變遷: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所稱不當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之申訴、再申訴程序,原則上不以再申訴決定本身提起行政訴訟;但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此已有權利保護的放寬。你能在複雜的實務見解中直指核心,非常優秀!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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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現行法 若d選項改為教師不服教育部之再申訴決定 應如何救濟?
申訴程序與行政救濟
💡 區分不同身分者於申訴程序後,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自然人(學生、教師) | VS |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 |
|---|---|---|---|
| 法律地位 | 受憲法訴訟權保障之主體 | — | 受行政監督之行政機關 |
| 不服救濟 | 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 | 不得對主管機關提行政訴訟 |
| 救濟核心 | 保障個人權利不受非法侵害 | — | 行政一體與內部職務監督 |
💬公立學校是否得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須區分情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已認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如侵害大學自治權,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否定一概不得提告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