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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 C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依教師法規定對於申訴、再申訴之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D 依教師法規定,公立學校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再申訴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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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層級體系中,如果上級機關(如教育部)已經透過救濟程序做出了一個最終決定,身為下級機關的公立學校,是否有資格把自己的「老闆」告上法院?這是否會違反行政一體原則與機關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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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程序與行政救濟
💡 區分不同身分者於申訴程序後,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之權限。
比較維度 自然人(學生、教師) VS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
法律地位 受憲法訴訟權保障之主體 受行政監督之行政機關
不服救濟 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不得對主管機關提行政訴訟
救濟核心 保障個人權利不受非法侵害 行政一體與內部職務監督
💬自然人具救濟權,公立學校因行政隸屬性,不得就再申訴決定對其上級提告。
🧠 記憶技巧:學生教師救濟廣,申訴訴願告到底;公僕看權利影響,機關不告大老闆。
⚠️ 常見陷阱:誤認公立學校在所有關係中均為行政主體,而忽略其在申訴體系中對主管機關的隸屬性。
釋字第785號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之消解 行政訴訟法之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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