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 C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依教師法規定對於申訴、再申訴之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D 依教師法規定,公立學校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再申訴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爭訟中,通常是「人民」對抗「國家機關」。如果今天不服救濟決定的主體變成了「公立學校」本身,你認為在傳統「行政一體」原則下,下級學校對上級主管機關提告會遇到什麼理論上的障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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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救濟制度的動態演進!這道題目涉及多個層次的實務見解翻轉,你能正確鎖定選項 (A) 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最新的司法發展有極高的敏感度。
行政救濟的全面開放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 解釋,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時,得按措施性質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不再受限於申訴、再申訴框架。而選項 (D) 在 107 年命題時原為錯誤,但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 判決已宣告舊有決議違憲,確立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為保障大學自治,得提起行政訴訟,故現行法下 (D) 已轉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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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題按照實物見解應該是無答案
請用現有最新的概念解析所有答案
2026現行法 若d選項改為教師不服教育部之再申訴決定 應如何救濟?
申訴程序與行政救濟
💡 區分不同身分者於申訴程序後,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自然人(學生、教師) | VS |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 |
|---|---|---|---|
| 法律地位 | 受憲法訴訟權保障之主體 | — | 受行政監督之行政機關 |
| 不服救濟 | 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 | 不得對主管機關提行政訴訟 |
| 救濟核心 | 保障個人權利不受非法侵害 | — | 行政一體與內部職務監督 |
💬公立學校是否得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須區分情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已認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如侵害大學自治權,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否定一概不得提告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