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 C 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 D 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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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立學校與教師的聘任關係本質上是「行政契約」,那麼當學校單方面決定不續聘時,你認為這是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發出的「意思表示」,還是居於上對下高權地位所作的「行政處分」?這兩種不同的定性,會如何影響教師後續應該提起的訴訟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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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約屬行政契約,但解聘等定性為行政處分,應提撤銷訴訟救濟。
| 比較維度 | 聘任/續聘行為 | VS | 解聘/停聘/不續聘 |
|---|---|---|---|
| 法律性質 | 行政契約 | — | 行政處分 |
| 形成方式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 — | 學校單方高權規制 |
| 救濟途徑 | 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 — | 訴願及撤銷訴訟 |
💬平時維持契約關係,但涉及終止身分之決定則視為高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