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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 C 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 D 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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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立學校與教師的聘任關係本質上是「行政契約」,那麼當學校單方面決定不續聘時,你認為這是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發出的「意思表示」,還是居於上對下高權地位所作的「行政處分」?這兩種不同的定性,會如何影響教師後續應該提起的訴訟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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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的流動:與你一起梳理爭點

孩子,法律實務是會隨著時代進步而演變的,這題正是理解這種「動態過程」的最佳範例。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 時序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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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依現行法解析
公立學校教師與私立學校教師 他們分別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簡述),容易混淆之處以及高出題率的考點
停聘部分有誤相關最新實務見解?解釋上應該同解聘與不續聘
為何不能提確認聘僱關係存在之訴 為什麼不能提課予繼續雇用義務之訴
📝 公校教師聘任救濟
💡 聘約屬行政契約,但解聘等定性為行政處分,應提撤銷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聘任/續聘行為 VS 解聘/停聘/不續聘
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形成方式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學校單方高權規制
救濟途徑 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訴願及撤銷訴訟
💬平時維持契約關係,但涉及終止身分之決定則視為高權處分。
🧠 記憶技巧:聘約行政契、解聘行處分、不服提撤銷、確認沒位份
⚠️ 常見陷阱:易誤認因聘任是契約關係,故所有權益爭議皆僅能提起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
行政機關之定義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教師法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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