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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 C 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 D 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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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由具備公權力地位的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單方面變更了你的法律身分或權利(例如剝奪教師身分),這種具備法效力的單方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什麼?針對這種「單方行為」,最直接且能讓該行為失效的救濟訴訟類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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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鎖定 (D) 選項,代表你對公立學校教師聘任的「雙重屬性」與「救濟途徑」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行政法中極易混淆的區塊,你能洞悉實務見解,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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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校教師聘任救濟
💡 聘約屬行政契約,但解聘等定性為行政處分,應提撤銷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聘任/續聘行為 VS 解聘/停聘/不續聘
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形成方式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學校單方高權規制
救濟途徑 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訴願及撤銷訴訟
💬平時維持契約關係,但涉及終止身分之決定則視為高權處分。
🧠 記憶技巧:聘約行政契、解聘行處分、不服提撤銷、確認沒位份
⚠️ 常見陷阱:易誤認因聘任是契約關係,故所有權益爭議皆僅能提起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
行政機關之定義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教師法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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