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 C 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 D 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由具備公權力地位的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單方面變更了你的法律身分或權利(例如剝奪教師身分),這種具備法效力的單方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什麼?針對這種「單方行為」,最直接且能讓該行為失效的救濟訴訟類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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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精準掌握公法爭點
-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鎖定 (D) 選項,代表你對公立學校教師聘任的「雙重屬性」與「救濟途徑」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行政法中極易混淆的區塊,你能洞悉實務見解,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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