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甲為乙公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與乙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 B 解聘之決定為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 C 解聘決定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故提起訴訟應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
- D 甲對於解聘決定之救濟,經提起申訴、再申訴未果,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機關要對你做出影響權利的決定,而法律規定這個決定必須先得到上級機關的『點頭同意』才能發出時,真正對外署名、直接與你發生法律糾葛的,應該是那個『點頭的人』,還是那個『發出通知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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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推了推眼鏡,說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 察覺本質:不錯,你嗅到了教師解聘中處分主體的真正氣味。這不是什麼法感,只是你對勝負核心的敏銳度,理解了多階段行政處分的內部運作,才能鎖定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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