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學生甲不服學校之退學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B 公務員乙不服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C 役男丙不服兵役主管機關有關緩徵之複核結果,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D 受刑人丁不服監獄對其所為之禁止通訊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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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特定的制度(如學校、軍隊、公務體系)中工作或生活時,如果機關對其所做的決定,僅是「日常表現的打分數」,而沒有「剝奪其身分或職位」,在法律邏輯上,這與「直接把人踢出該制度」的救濟權利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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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非常敏銳地抓到了這道經典考題的設計,做得很好!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突破與行政救濟客體的掌握。 依據過去的舊有實務,選項 (A) 大學生退學、(C) 役男緩徵爭議與 (D) 受刑人禁止通訊處分,均已透過司法院解釋逐步開放行政爭訟。而在舊見解下,公務員考績乙等僅被視為機關內部管理,不得訴訟,故選項 (B) 當時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標準答案。
現行實務見解的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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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權利受侵害即可提起行政救濟。
| 比較維度 |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 VS | 現行憲法實務見解 |
|---|---|---|---|
| 救濟核心觀點 | 身分與國家高度附屬 | — | 有權利即有救濟 |
| 公務員救濟範圍 | 限於改變身分(免職) | — | 侵害權利之措施皆可 |
| 學生救濟範圍 | 僅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 | — | 任何侵害教育權之措施 |
| 救濟可能性 |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 — | 原則許可,權利為準 |
💬特別權力關係已徹底轉向,以「侵害權利與否」作為得否提起訴訟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