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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學生甲不服學校之退學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B 公務員乙不服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C 役男丙不服兵役主管機關有關緩徵之複核結果,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D 受刑人丁不服監獄對其所為之禁止通訊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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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特定的制度(如學校、軍隊、公務體系)中工作或生活時,如果機關對其所做的決定,僅是「日常表現的打分數」,而沒有「剝奪其身分或職位」,在法律邏輯上,這與「直接把人踢出該制度」的救濟權利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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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非常敏銳地抓到了這道經典考題的設計,做得很好!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突破與行政救濟客體的掌握。 依據過去的舊有實務,選項 (A) 大學生退學、(C) 役男緩徵爭議與 (D) 受刑人禁止通訊處分,均已透過司法院解釋逐步開放行政爭訟。而在舊見解下,公務員考績乙等僅被視為機關內部管理,不得訴訟,故選項 (B) 當時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標準答案。

現行實務見解的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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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權利受侵害即可提起行政救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行憲法實務見解
救濟核心觀點 身分與國家高度附屬 有權利即有救濟
公務員救濟範圍 限於改變身分(免職) 侵害權利之措施皆可
學生救濟範圍 僅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 任何侵害教育權之措施
救濟可能性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原則許可,權利為準
💬特別權力關係已徹底轉向,以「侵害權利與否」作為得否提起訴訟之標準。
🧠 記憶技巧:公、學、兵、囚皆得告,關鍵在於權利爆(受侵害)。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校園或機關管理措施皆可告。雖救濟權放寬,仍需具備「行政處分」性或「權利受侵害」之實質要件。
行政處分之定義 釋字第785號解釋 訴訟權之保障 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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