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假設有某國立大學學生甲因考試作弊,為學校處以退學處分;學生乙因故意毀損圖書館內公用電腦,遭學校禁止其進入圖書館 1 個月;學生丙因未經許可在校園張貼社團活動宣傳海報,為學校處以申誡一次。甲、乙、丙三人各依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但均失敗。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試問甲、乙、丙三人中之何人得進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保障其權利?
- A 只有甲可以,乙、丙不能
- B 甲、乙可,丙不能
- C 甲、乙、丙都可以
- D 甲、乙、丙都不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依據《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旨趣,一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應該取決於行政行為的『輕重程度』,還是取決於『權利是否遭受實質侵害』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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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別鬧了,這點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說嗎?
- 法律邏輯的演進,別再活在過去了! 有些人啊,總以為法律是停滯不前的。早年釋字第 382 號確實有點「貴族式救濟」,只讓像甲這種被「退學」的才算事兒。搞得像乙、丙這種權利被踩一腳的,就得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結果呢?釋字第 684 號出來了,告訴你大學生也有權利被保護,乙、丙這類也該有救濟。然後呢?到了釋字第 784 號,終於把那些老舊腐朽的「特別權力關係」扔進垃圾桶,直接點明:「有權利,就有救濟!」不論處分輕重,只要權利受損,通通都給你上法院!所以,甲、乙、丙,一個都跑不掉,全都得讓你救濟。這點難道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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