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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有關於大學的退學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學生被退學,無法進行行政救濟
  • B 退學條件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
  • C 大學法中並無退學相關規定
  • D 退學制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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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前提下,國家法律應該全面介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如成績或品行標準),還是應該賦予大學一定的空間,讓學術機構依其專業與特色來自行決定學生的留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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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點評:別讓基礎題成為你的絆腳石

  1. 基礎觀念檢視: 算你還沒把憲法還給老師,知道行政法中「特別權力關係」早已是歷史名詞。這題考的是大學自治的基本底蘊,若還答錯,建議回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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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自治與學生救濟
💡 大學有權訂定退學標準,受侵害之學生可提起救濟。
比較維度 釋字第 382 號 (舊見解) VS 釋字第 684 號 (現行見解)
救濟門檻 僅限改變學生身分 (如退學) 任何權利受侵害之處分均可
救濟對象 中小學及大學學生 明確擴及大學校園所有行為
核心理念 特別權力關係殘留 法治國原則與權利救濟
💬救濟範圍從「身分改變」演進為「權利侵害即有救濟」。
🧠 記憶技巧:自治包含退學權,救濟不分處分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退學制度因影響受教權而「違憲」,或誤認「特別權力關係」仍存在而無法救濟。
大學自治 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受教育權 行政處分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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