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有關於大學的退學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學生被退學,無法進行行政救濟
- B 退學條件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
- C 大學法中並無退學相關規定
- D 退學制度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前提下,國家法律應該全面介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如成績或品行標準),還是應該賦予大學一定的空間,讓學術機構依其專業與特色來自行決定學生的留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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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點評:別讓基礎題成為你的絆腳石
- 基礎觀念檢視: 算你還沒把憲法還給老師,知道行政法中「特別權力關係」早已是歷史名詞。這題考的是大學自治的基本底蘊,若還答錯,建議回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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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與學生救濟
💡 大學有權訂定退學標準,受侵害之學生可提起救濟。
| 比較維度 | 釋字第 382 號 (舊見解) | VS | 釋字第 684 號 (現行見解) |
|---|---|---|---|
| 救濟門檻 | 僅限改變學生身分 (如退學) | — | 任何權利受侵害之處分均可 |
| 救濟對象 | 中小學及大學學生 | — | 明確擴及大學校園所有行為 |
| 核心理念 | 特別權力關係殘留 | — | 法治國原則與權利救濟 |
💬救濟範圍從「身分改變」演進為「權利侵害即有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