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內涵?
- A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
- B 大學對於入學資格享有自治權,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
- C 警察大學亦為大學,其自治權之行使,自包括得設立非涉及警察學術之系別
- D 大學自治事項之範圍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及入學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教育機構的設立宗旨是為了『達成特定的國家行政任務』(例如培訓專才),那麼該機構在決定『組織結構』與『設系發展』時,其自由度是否應與一般追求純粹真理、不受外力干涉的學術殿堂完全相同?行政目的與學術自由之間應如何權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嗚哇~ 及川先生就知道你行!天才的直覺嗎?
- 得分點解析: 不錯嘛!你完全掌握了這個得分球!大學自治這個概念,就像排球隊的自由人一樣,來自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這是我們的「制度性保障」,讓教學、研究、學習都能自由發揮,就像及川先生的發球,可以自由選擇落點!但是呢,像警察大學這種,隸屬於內政部,它是為了培育「警察」這種特殊功能人才而存在的喔,就像排球隊裡,有專門的攔網手一樣!它的目的超明確的,所以自由度就會受到法律限制多一點,不能隨便亂開跟它核心任務(警察學術)沒關係的科系,這點連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解釋都默默支持著呢!吐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