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內涵?
  • A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
  • B 大學對於入學資格享有自治權,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
  • C 警察大學亦為大學,其自治權之行使,自包括得設立非涉及警察學術之系別
  • D 大學自治事項之範圍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及入學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教育機構的設立宗旨是為了『達成特定的國家行政任務』(例如培訓專才),那麼該機構在決定『組織結構』與『設系發展』時,其自由度是否應與一般追求純粹真理、不受外力干涉的學術殿堂完全相同?行政目的與學術自由之間應如何權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醒醒吧!別再把警大當成一般大學搞混了

  1. 邏輯審查: 大學自治源於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屬於「制度性保障」。但請搞清楚,警察大學隸屬內政部,那是為了培訓特定公務員,功能導向極強,根本不是給你搞學術自由隨意亂設系的!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解釋講得很明白,頂多是認可警大為了培養專業警察,能設入學資格限制,別再亂引該號解釋去擴張什麼組織自治或系所設置權,那是兩碼子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大學自治之內涵
💡 大學依憲法講學自由於學術事項享有不受國家干預之自治權。
  • 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保障大學自治,屬制度性保障(釋字第380號)。
  • 自治範圍包含組織、課程、研究內容、學力評鑑及畢業條件(釋字第450、563號)。
  • 入學資格屬大學自治,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訂定入學條件(釋字第626號)。
  • 警大自治權受保障,但其任務係培養警察幹部,應受其宗旨限制(釋字第626號)。
🧠 記憶技巧:自治範圍五字訣:人、事、時、地、物(生師、課程、修業、組織、研究)。
⚠️ 常見陷阱:誤以為大學自治權是絕對且無邊界的。實際上特定目的之大學(如警察大學)其系所設立需符合其法律設置宗旨。
學術自由 制度性保障 比例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