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內涵?
- A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
- B 大學對於入學資格享有自治權,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
- C 警察大學亦為大學,其自治權之行使,自包括得設立非涉及警察學術之系別
- D 大學自治事項之範圍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及入學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教育機構的設立宗旨是為了『達成特定的國家行政任務』(例如培訓專才),那麼該機構在決定『組織結構』與『設系發展』時,其自由度是否應與一般追求純粹真理、不受外力干涉的學術殿堂完全相同?行政目的與學術自由之間應如何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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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醒醒吧!別再把警大當成一般大學搞混了
- 邏輯審查: 大學自治源於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屬於「制度性保障」。但請搞清楚,警察大學隸屬內政部,那是為了培訓特定公務員,功能導向極強,根本不是給你搞學術自由隨意亂設系的!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解釋講得很明白,頂多是認可警大為了培養專業警察,能設入學資格限制,別再亂引該號解釋去擴張什麼組織自治或系所設置權,那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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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之內涵
💡 大學依憲法講學自由於學術事項享有不受國家干預之自治權。
- 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保障大學自治,屬制度性保障(釋字第380號)。
- 自治範圍包含組織、課程、研究內容、學力評鑑及畢業條件(釋字第450、563號)。
- 入學資格屬大學自治,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訂定入學條件(釋字第626號)。
- 警大自治權受保障,但其任務係培養警察幹部,應受其宗旨限制(釋字第6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