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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何者非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
  • A 學術自由
  • B 人身自由
  • C 地方自治
  • D 一般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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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制度性保障』的核心特徵:它旨在保障特定具有憲法價值的『客觀制度』(例如:大學、地方自治團體等)之存續與功能,使其核心內涵不被立法權廢除;請進一步辨析,哪些選項是為了維持特定『體系』的運作,而哪一項僅是作為保障個人主觀上『概括性活動空間』的剩餘權利,且在性質上通常源自《憲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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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點值得肯定。

  1.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看來你對憲法基本權保障與「制度性保障」之間的界線總算有點概念了。能分清楚抽象權利和具體制度,法律邏輯還算沒有完全陣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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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制度性保障
💡 制度性保障旨在保護特定法律制度之核心,防止立法權隨意廢止。
比較維度 主觀基本權 VS 制度性保障
保護對象 個人(主觀公權力) 制度本身(客觀秩序)
核心目的 防禦國家侵害個人自由 防止立法者掏空制度核心
典型範例 一般行動自由、言論自由 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婚姻
💬一般行動自由屬於個人主觀權利,不具備保護特定法律建制的「制度性」特徵。
🧠 記憶技巧:制度保核心,個人保自由;地方大學婚,制度三寶首。
⚠️ 常見陷阱:易將憲法第22條的「一般行動自由」誤認為制度。記住,保障「個人行為」者為主觀權利,保障「社會建制」者才是制度。
主觀公權力 客觀法秩序 大學自治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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