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何者非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
- A 學術自由
- B 人身自由
- C 地方自治
- D 一般行動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制度性保障』的核心特徵:它旨在保障特定具有憲法價值的『客觀制度』(例如:大學、地方自治團體等)之存續與功能,使其核心內涵不被立法權廢除;請進一步辨析,哪些選項是為了維持特定『體系』的運作,而哪一項僅是作為保障個人主觀上『概括性活動空間』的剩餘權利,且在性質上通常源自《憲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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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點值得肯定。
-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看來你對憲法基本權保障與「制度性保障」之間的界線總算有點概念了。能分清楚抽象權利和具體制度,法律邏輯還算沒有完全陣亡。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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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制度性保障
💡 制度性保障旨在保護特定法律制度之核心,防止立法權隨意廢止。
| 比較維度 | 主觀基本權 | VS | 制度性保障 |
|---|---|---|---|
| 保護對象 | 個人(主觀公權力) | — | 制度本身(客觀秩序) |
| 核心目的 | 防禦國家侵害個人自由 | — | 防止立法者掏空制度核心 |
| 典型範例 | 一般行動自由、言論自由 | — | 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婚姻 |
💬一般行動自由屬於個人主觀權利,不具備保護特定法律建制的「制度性」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