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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人民有設定住、居所之自由
  • B 國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包括入出國境之自由
  • C 人民有於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 D 外國人進入國境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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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憲法》第 10 條的權利主體 (Subject of Rights) 與保障核心出發,並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的精神進行思考:憲法保障「人民」有入出國境之自由,但針對「進入國境」的行為,本國國民與外國人在憲法位階上的保障是否完全相同?請進一步辨析,外國人請求進入他國領土的權利,究竟是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還是屬於國家基於「主權」 (Sovereignty) 範疇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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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妮亞來偷偷解釋:為什麼 (D) 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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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遷徙自由之範圍
💡 國民入出國受憲法保障,外國人入國則屬主權裁量範圍。
比較維度 本國國民 VS 外國人
權利性質 憲法第10條基本權 法律賦予之許可權
入國權利 具回國權,不得拒絕 屬主權行為,須經許可
限制依據 須符合釋字558法律保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裁量
💬國民入出國受憲法直接保障,外國人入國權利則受國家主權管控,非屬憲法保障範圍。
🧠 記憶技巧:居住遷徙第十條:國民回家是權利,外國進門看主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憲法第10條所稱之「人民」包含外國人入國的保障;實則外國人入國屬「許可制」,非憲法保障權利。
釋字第558號 隱私權與居住自由 基本權主體(外國人) 比例原則與限制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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