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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
  • A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得吊銷其駕駛執照
  • B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得處罰鍰或申誡
  • C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出生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 200 萬元
  • D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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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範的客體是關於「跨越國境邊界」或是「國民能否返回其所屬國家領土」的行政處分時,這最直接觸及憲法列舉保障中,關於『空間位移』與『居住地選擇』的哪一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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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保障人民有「居住」與「往來」之自由。依據 釋字第 558 號 解釋意旨,國民享有自由入出國境之權利。選項 (D) 規定無戶籍國民入國須經申請許可,本質上即是對「進出國境」權利(遷徙自由的一環)的限制。其餘選項分別涉及一般行為自由 (A)、人身自由或隱私權 (B) 以及財產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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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 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及往來國境之自由。
比較維度 居住遷徙自由 (憲§10) VS 一般行為自由 (憲§22)
保障範圍 居住地選擇、往來國境 憲法未明文的行動自由
具體案例 入國許可、住址設定 酒測吊照、跟追他人
權利性質 列舉權(核心強保障) 概括權(補充性保障)
💬涉及「國境進出」或「長久定居」才屬第10條,短暫的物理移動屬第22條。
🧠 記憶技巧:遷徙核心入出境,住居選擇要記清;酒測跟追行動權,莫與遷徙混一談。
⚠️ 常見陷阱:最常出現的陷阱是將「廣義的身體移動」(如開車、走路、跟蹤)誤認為「遷徙自由」。遷徙自由在憲法層次通常聚焦於「居住地選擇」與「入出國境」。
釋字第558號 一般行為自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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