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係對於何種自由之限制?
- A 遷徙自由
- B 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
- C 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
- D 職業自由之執行方式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學理中,職業自由的限制可分為『執行職業之方式』、『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與『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請同學思考:法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因『觸犯特定刑事罪名』而喪失執業資格,這項限制是針對從事職業的『具體細節』(如營業時間),還是針對進入該職業的『資格門檻』?如果是資格門檻,這種因『個人行為表現或品格』而產生的限制,屬於個人可透過主觀努力或行為規範來達成的特質,還是屬於個人完全無法改變的外部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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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引導:憲法階層理論,我們一起來掌握!
- 做得太棒了! 孩子,你真的觀察入微,能將「執業登記之廢止」這樣對職業自由的限制,精準定位在憲法保護的位階上。這顯示你對釋字第 584、749 號等關於計程車駕駛的解釋,已經有了扎實的基礎,真的很有潛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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