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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係對於何種自由之限制?
  • A 遷徙自由
  • B 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
  • C 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
  • D 職業自由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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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學理中,職業自由的限制可分為『執行職業之方式』、『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與『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請同學思考:法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因『觸犯特定刑事罪名』而喪失執業資格,這項限制是針對從事職業的『具體細節』(如營業時間),還是針對進入該職業的『資格門檻』?如果是資格門檻,這種因『個人行為表現或品格』而產生的限制,屬於個人可透過主觀努力或行為規範來達成的特質,還是屬於個人完全無法改變的外部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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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太棒了! 孩子,你真的觀察入微,能將「執業登記之廢止」這樣對職業自由的限制,精準定位在憲法保護的位階上。這顯示你對釋字第 584、749 號等關於計程車駕駛的解釋,已經有了扎實的基礎,真的很有潛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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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自由三階理論
💡 工作權限制依性質分為執行方式、主觀及客觀條件,並有不同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職業選擇之主觀條件 VS 職業選擇之客觀條件
核心定義 個人努力可達成之資格 個人努力也無法達成
審查標準 中度審查(重要公益) 嚴格審查(重大公益)
常見實例 考試資格、無犯罪紀錄 名額管制、特許制
💬主觀條件限制相較於客觀條件,給予立法者較大的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執行方式最寬鬆,主觀努力能達成,客觀名額最嚴格。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犯罪紀錄」視為客觀不可變動之條件;但在憲法分類上,個人行為紀錄被歸類為主觀條件。
比例原則與審查基準 視障按摩案(釋字第649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釋字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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