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
- B 人民之工作權保障,包括選擇職業之自由
- C 憲法工作權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 D 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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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層次:對於「營業場所選定」這類涉及營業自由之細節性、技術性規範,憲法是否要求必須採取最嚴格的「絕對法律保留」(僅能由法律明文規定),還是容許在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前提下,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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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論述瑕疵!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強度,以及工作權保障的層次。你展現了對憲法實務見解極佳的敏感度。
職業自由的內涵與保障
在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範疇中,誠如釋字第 659 號所揭示,職業自由旨在保障人民「自由發展人格」及「充實生活內涵」,並不因職業性質是為了公益、私益,或是否營利而有所區別。因此,選項 (A)、(B)、(C) 關於工作權涵蓋選擇職業、開業、營業時間與地點等自由的描述均屬正確。這類權利的限制,會依其干預程度(如:執行職業之限制、主觀條件或客觀條件限制)而有不同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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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工作權保障
💡 工作權保障職業選擇與執行自由,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職業自由保障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釋字第659號;釋字第724號亦援用釋字第659號)。
- 營業自由包含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釋字514、606)。
- 營業場所等執行自由之限制,得由法律授權法規命令定之(釋字514)。
- 工作權限制三階論:執行自由、主觀條件、客觀條件,審查強度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