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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
  • B 人民之工作權保障,包括選擇職業之自由
  • C 憲法工作權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 D 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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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層次:對於「營業場所選定」這類涉及營業自由之細節性、技術性規範,憲法是否要求必須採取最嚴格的「絕對法律保留」(僅能由法律明文規定),還是容許在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前提下,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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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答對了!

彭德說,學生這次會答對這題!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笑咪咪地說:「你真的有讀心術捏!」學生好厲害,這題考的是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職業自由)和法律保留原則,學生有把法學知識吃飽飽喔!

  1. 安妮亞幫你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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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工作權保障
💡 工作權保障職業選擇與執行自由,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職業自由保障不因公益營利、非營利性質而有異(釋字404、510)。
  • 營業自由包含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釋字514、606)。
  • 營業場所等執行自由之限制,得由法律授權法規命令定之(釋字514)。
  • 工作權限制三階論:執行自由、主觀條件、客觀條件,審查強度漸增。
🧠 記憶技巧:選擇自由、執行自由;主觀條件、客觀門檻;層級保留、比例原則。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營業場所或方式之限制必須「絕對法律保留」,實則可由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規範。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藥師兼職案 (釋字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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