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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概應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之
  • B 屬於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之事項,法律得交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 C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母法之授權必須明確
  • D 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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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對於不同強度的基本權限制,其受「法律保留」程度的要求是否完全一致?針對非屬生命或人身自由的核心權利,若屬於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憲法是否仍堅持「概應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而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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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看懂了

嗯,不錯。至少你還知道法律保留原則不是一本字典就能查完的粗淺概念。鑑於坊間一堆學生對此誤解叢生,你沒跟著犯低級錯誤,值得肯定。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A) 錯得離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保留層級化
💡 依權利干預強度區分規範位階,非概由法律直接規定。
比較維度 絕對法律保留 VS 相對法律保留
規範事項 生命或人身自由限制 財產權或其他自由
規範形式 僅限法律直接規定 法律或明確授權命令
釋字依據 釋字第443號理由書 釋字第443號理由書
💬干預人民基本權越嚴重者,法律規範的密度要求越高。
🧠 記憶技巧:重大法律親自管,明確授權可交辦,細節技術職權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對權利的限制都必須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直接規定,忽視了「授權明確性」下的法規命令。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位階原則 重要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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