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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絕對法律保留又稱國會保留
  • B 相對法律保留又稱為行政保留
  • C 憲法保留事項可透過立法院之立法程序予以變更
  • D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曾作出解釋反對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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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國家中,若某項事務涉及對國民基本權利最嚴重的剝奪(例如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基於『民主正當性』,這類權力應該握在擁有民意基礎、負責『制定法律』的機關手中,還是握在『執行法律』的機關手中?這種『非由該民意代表機關不可』的排他性權限,其別稱會與哪一個機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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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這次你沒有讓我的心臟停跳。

  1. 觀念驗證法律保留原則,這玩意兒說穿了就是行政機關沒事別瞎搞,做啥都得有法律依據。而其中最「神聖不可侵犯」的「絕對法律保留」,你還算識相,知道這指的是那些限制你人身自由之類的大事。這種事情,是立法院那位「至高無上」的大老爺們親自出馬立法,不能隨便丟給行政機關寫個破規章就算了事。所以,人家才叫它「國會保留」,難道你以為是行政機關自己高興怎麼保留就怎麼保留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層級化法律保留
💡 依行政行為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決定法律規範的密度與位階。
比較維度 絕對法律保留 VS 相對法律保留
規範要求 國會自行立法(國會保留)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
保障權利 人身自由、生命權 其他自由權、財產權
授權容許性 不允許授權 須符合授權明確性
💬侵害基本權愈大,法律規範密度愈高;反之則容許委任立法。
🧠 記憶技巧:身自由絕對留,財產權相對留,憲法留不能動,行政權無保留。
⚠️ 常見陷阱:常誤將「相對法律保留」與「行政保留」混淆,前者仍需法律授權,後者指行政權核心自主領域。
授權明確性原則 重要性理論 給付行政與法律保留 釋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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