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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給付行政倘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B 行政機關得以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經契約相對人之同意而排除法律強制規定之適用
  • C 國立大學辦理校內考試訂定之考試規則,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者,不生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問題
  • D 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設立,應有法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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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法律已經明確制定了「強制性規定」來維護公共利益,行政機關與民眾之間的「私人合意(同意)」,在位階上是否能夠高於代表全民意志的「法律」?如果可以隨意排除,法律的規範力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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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法律保留原則與行政契約

  1. 大力肯定: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行為與法律優位原則的界線,顯示你對「依法行政原則」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公法學習最核心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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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保留原則與範圍
💡 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依據,其程度依事項之重要性採層級化保留。
比較維度 干預行政 (負擔處分) VS 給付行政 (受益處分)
法律保留要求 嚴格法律保留 原則放寬,採預算保留
重要性理論 必然涉及基本權限制 僅重大公益事項需保留
授權明確性 授權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授權程度相對較低
💬干預行政一律須法律依據;給付行政僅於涉及重大公益時須受法律保留拘束。
🧠 記憶技巧:重大公益法律定,給付放寬干預嚴;契約合意不違法,組織設立需法源。
⚠️ 常見陷阱:易誤解「給付行政」或「行政契約」因具備受益性或合意性即可完全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法律優位原則 重要性理論 大學自治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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