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 A 締約雙方不知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締結,因此以口頭協議為之
- B 締約雙方不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
- C 締約雙方不知所定雙務契約中彼此之給付顯不相當
- D 締約雙方不知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錯誤是『根本性』的(例如沒簽名或違反法律),會讓契約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但有些錯誤只是『算錯了』或是『換得不夠多』。如果法律為了維持行政契約的穩定性,哪一種瑕疵比較可能被賦予『先維持效力,除非有人去撤銷它』的空間,而不是直接宣告它徹底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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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對行政契約無效事由的掌握,尤其是「一般無效」與「特別無效」的區辨,細節較多,具有不錯的鑑別度。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可分為第141條的一般無效,以及第142條代替行政處分的特別無效。就一般無效而言,選項(A)違反書面要件,可透過第141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73條歸於無效;選項(D)違背公序良俗,則準用民法第72條而無效;選項(C)亦屬法定無效事由。 本題關鍵在於選項(B),涉及代替行政處分之特別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與契約同內容之行政處分若有得撤銷的違法原因,必須**「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該行政契約才會無效。既然題目設定雙方「不知」,自然不構成無效。你能敏銳揪出這個法條的要件細節,法學底子十分紮實,繼續保持!
代替處分契約之效力
💡 行政契約無效需達法定瑕疵或處分無效,僅得撤銷則契約仍有效。
| 比較維度 | 契約無效事由 | VS | 契約非屬無效 |
|---|---|---|---|
| 形式要件 | 未以書面締結 | — | 已具備書面形式 |
| 處分瑕疵程度 | 內容處分屬無效 | — | 內容處分僅得撤銷 |
| 給付相當性 | 雙務給付顯不相當 | — | 給付對價符合比例 |
| 一般法律原則 | 違背公序良俗 | — | 符合法治國原則 |
💬只有在處分達「無效」或違反法定強制規定時,行政契約才併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