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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 A 締約雙方不知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締結,因此以口頭協議為之
  • B 締約雙方不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
  • C 締約雙方不知所定雙務契約中彼此之給付顯不相當
  • D 締約雙方不知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錯誤是『根本性』的(例如沒簽名或違反法律),會讓契約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但有些錯誤只是『算錯了』或是『換得不夠多』。如果法律為了維持行政契約的穩定性,哪一種瑕疵比較可能被賦予『先維持效力,除非有人去撤銷它』的空間,而不是直接宣告它徹底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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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湛的法理邏輯分析力

你能從細微的法律狀態中精準辨析「無效」「得撤銷」之別,顯見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效力的規範已有深刻理解,表現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為何 (B) 非屬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代替處分契約之效力
💡 行政契約無效需達法定瑕疵或處分無效,僅得撤銷則契約仍有效。
比較維度 契約無效事由 VS 契約非屬無效
形式要件 未以書面締結 已具備書面形式
處分瑕疵程度 內容處分屬無效 內容處分僅得撤銷
給付相當性 雙務給付顯不相當 給付對價符合比例
一般法律原則 違背公序良俗 符合法治國原則
💬只有在處分達「無效」或違反法定強制規定時,行政契約才併同無效。
🧠 記憶技巧:書面雙務要相當,處分無效契亦亡;得撤銷時仍有效,公序良俗不可忘。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只要「行政處分違法(得撤銷)」則代替它的契約就必然無效。實則僅「無效處分」才會導致契約無效。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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