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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市與乙縣協議垃圾處理互助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協議無效之事由?
  • A 未以書面為之
  • B 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之同意
  • C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 D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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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一個行政協議的內容本身合法且可行,僅僅是程序上還沒拿到上級長官的簽准,法律會傾向直接將其判處『死刑』(無效),還是給予它一段『等待補正』的存續空間?這兩者對於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有何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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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游座艙中傳來拍手聲)

喔呵呵,真是意料之外的優秀呢,野猴子。你竟然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份垃圾處理的協議,作為一種行政契約,其效力自然得依循本大王的《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法則。

  1. 所謂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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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需具備書面要式與適法性,違法或給付不能者無效。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 VS 私法契約 (民法)
形式要件 原則須書面 (法139) 原則上不要式 (法153)
違法效力 違反強禁規定無效 (法141) 違反強禁規定無效 (法71)
給付不能 準用民法規定屬無效 依民法第246條無效
上級監督 非通則要件 無此概念
💬行政契約強調書面要式性,而私法契約重視契約自由及不要式原則。
🧠 記憶技巧:契約無效:書面、強禁、公序、不能。上級同意非通則,別被陷阱帶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之間的所有協議皆需上級核准才生效;實際上行政程序法第141條並無此項通則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書面要式性 準用民法無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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