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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市與乙縣協議垃圾處理互助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協議無效之事由?
  • A 未以書面為之
  • B 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之同意
  • C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 D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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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一個行政協議的內容本身合法且可行,僅僅是程序上還沒拿到上級長官的簽准,法律會傾向直接將其判處『死刑』(無效),還是給予它一段『等待補正』的存續空間?這兩者對於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有何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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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游座艙中傳來拍手聲)

喔呵呵,真是意料之外的優秀呢,野猴子。你竟然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份垃圾處理的協議,作為一種行政契約,其效力自然得依循本大王的《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法則。

  1. 所謂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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