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市與乙縣協議垃圾處理互助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協議無效之事由?
- A 未以書面為之
- B 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之同意
- C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 D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情節重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一個行政協議的內容本身合法且可行,僅僅是程序上還沒拿到上級長官的簽准,法律會傾向直接將其判處『死刑』(無效),還是給予它一段『等待補正』的存續空間?這兩者對於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有何不同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浮游座艙中傳來拍手聲)
喔呵呵,真是意料之外的優秀呢,野猴子。你竟然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份垃圾處理的協議,作為一種行政契約,其效力自然得依循本大王的《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法則。
- 所謂的「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