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市與乙縣協議垃圾處理互助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協議無效之事由?
- A 未以書面為之
- B 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之同意
- C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 D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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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一個行政協議的內容本身合法且可行,僅僅是程序上還沒拿到上級長官的簽准,法律會傾向直接將其判處『死刑』(無效),還是給予它一段『等待補正』的存續空間?這兩者對於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有何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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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行政契約效力的核心概念。這份協議屬於跨區域的行政契約,其效力受《行政程序法》規範:
- 行政契約之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契約若違反強制規定或標的不能,屬於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此外,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否則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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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c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需具備書面要式與適法性,違法或給付不能者無效。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 | VS | 私法契約 (民法) |
|---|---|---|---|
| 形式要件 | 原則須書面 (法139) | — | 原則上不要式 (法153) |
| 違法效力 | 違反強禁規定無效 (法141) | — | 違反強禁規定無效 (法71) |
| 給付不能 | 準用民法規定屬無效 | — | 依民法第246條無效 |
| 上級監督 | 非通則要件 | — | 無此概念 |
💬行政契約強調書面要式性,而私法契約重視契約自由及不要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