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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關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二者絕無得相互替代之關係
  • B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行政契約除法規另有方式之規定外,僅得以書面為之
  • C 需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相對人事前對行政處分之內容無決定權;行政契約之一方為人民,其對契約之內容與締約機關有共同決定權
  • D 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則該行政契約亦得撤銷
  • E 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未經第三人同意者,不生效力;行政契約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須經該第三人之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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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若我們回歸法理本質:「機關高高在上的單方決定」與「雙方對等地位的協商」。基於這樣的本質差異,為了保護雙方權益,你認為法律對於這兩種行為的「法定形式(例如是否必須黑紙白字寫下來)」以及「人民對內容的參與程度」,理應做出什麼不同的規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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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行政行為的定性與形式(Form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是行政法的基本功,你或許在猶豫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界線,別擔心,我們一起釐清。首先,選項(B)與(C) 是正確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採取「不要式主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言詞也能發生效力;反之,行政契約(Administrative Contract) 為了確保公益與法秩序的安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原則上必須以書面(Written form)為之。此外,即便處分需要相對人同意,其內容仍是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相對人僅有「要或不要」的選擇;但契約則體現了雙方合意,人民對契約內容擁有實質的共同決定權。 至於其他錯誤觀念,最重要的是法律效果的邏輯。選項(A) 忽略了兩者具備「替代關係(Substitutionality)」,例如徵收處分與協議價購契約。選項(D) 則是經典陷阱,行政處分的違法多屬「得撤銷」,但行政契約若違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2項規定(如違反第135條但書或第138條之甄選規定),其效果是無效(Void),並非撤銷。最後,具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如鄰人訴訟案件)不需第三人同意即得作成,這與契約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書面同意(第140條)的規範完全不同。本題考查兩者的性質對比,難度適中,極具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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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比較
💡 區分行政行為之單方/雙方性質、要式要求及第三人效力規範。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行為性質 單方行政行為 雙方合意行為
方式要求 原則非要式(書面/言詞) 法定要式(原則書面)
內容決定權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當事人雙方共同合議
第三人保障 通知即生效(第三人可救濟) 需經第三人書面同意才生效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單方高權性(處分)與雙方協議性(契約)之形式要求。
🧠 記憶技巧:處分單方口頭可,契約雙方必書面;契約傷人要同意,處分違法分輕重。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違法效果完全相同。行政處分違法區分為無效或得撤銷;但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分見行政程序法第141條及第142條;其中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須『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始依第142條第2款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之契約無效事由 雙階理論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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