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關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二者絕無得相互替代之關係
- B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行政契約除法規另有方式之規定外,僅得以書面為之
- C 需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相對人事前對行政處分之內容無決定權;行政契約之一方為人民,其對契約之內容與締約機關有共同決定權
- D 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則該行政契約亦得撤銷
- E 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未經第三人同意者,不生效力;行政契約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須經該第三人之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若我們回歸法理本質:「機關高高在上的單方決定」與「雙方對等地位的協商」。基於這樣的本質差異,為了保護雙方權益,你認為法律對於這兩種行為的「法定形式(例如是否必須黑紙白字寫下來)」以及「人民對內容的參與程度」,理應做出什麼不同的規範設計呢?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比較
💡 區分行政行為之單方/雙方性質、要式要求及第三人效力規範。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契約 |
|---|---|---|---|
| 行為性質 | 單方行政行為 | — | 雙方合意行為 |
| 方式要求 | 原則非要式(書面/言詞) | — | 法定要式(原則書面) |
| 內容決定權 |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 — | 當事人雙方共同合議 |
| 第三人保障 | 通知即生效(第三人可救濟) | — | 需經第三人書面同意才生效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單方高權性(處分)與雙方協議性(契約)之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