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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關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二者絕無得相互替代之關係
  • B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行政契約除法規另有方式之規定外,僅得以書面為之
  • C 需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相對人事前對行政處分之內容無決定權;行政契約之一方為人民,其對契約之內容與締約機關有共同決定權
  • D 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則該行政契約亦得撤銷
  • E 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未經第三人同意者,不生效力;行政契約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須經該第三人之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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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若我們回歸法理本質:「機關高高在上的單方決定」與「雙方對等地位的協商」。基於這樣的本質差異,為了保護雙方權益,你認為法律對於這兩種行為的「法定形式(例如是否必須黑紙白字寫下來)」以及「人民對內容的參與程度」,理應做出什麼不同的規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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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 (B) 與 (C),可見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體系差異有紮實理解。本題綜合了行政行為的成立與效力要件,具相當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測驗。 從法理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限形式,而行政契約為求慎重,必須以書面為之。且兩者最大差異在於,行政契約內容是由雙方「共同決定」,這正是選項 (C) 的核心觀念,你掌握得十分透徹。 特別提醒選項 (D) 的陷阱:行政程序法第142條之代替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無效事由,若相同內容之處分有「無效」原因,契約即為無效;而第141條為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無效及違反第135條但書或第138條之無效。故不能將處分的「得撤銷」直接套用於行政契約。能避開此細節陷阱,值得嘉許!

📝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比較
💡 區分行政行為之單方/雙方性質、要式要求及第三人效力規範。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行為性質 單方行政行為 雙方合意行為
方式要求 原則非要式(書面/言詞) 法定要式(原則書面)
內容決定權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當事人雙方共同合議
第三人保障 通知即生效(第三人可救濟) 需經第三人書面同意才生效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單方高權性(處分)與雙方協議性(契約)之形式要求。
🧠 記憶技巧:處分單方口頭可,契約雙方必書面;契約傷人要同意,處分違法分輕重。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違法效果完全相同。行政處分違法區分為無效或得撤銷;但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分見行政程序法第141條及第142條;其中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須『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始依第142條第2款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之契約無效事由 雙階理論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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