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亦有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 B 限制人民之權利乃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
- C 行政處分既可以用書面或言詞作成,甚至也可以用手勢作成
- D 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該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對於「行政處分」法律效果(Legal Effect)的界定:一個行政行為若要構成行政處分,其產生的法律效力是否必然僅限於「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如果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補助金或核發建築執照等「授予利益」的行為,在法理上是否仍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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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及格?別讓這種題目拉低你的水準!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若你在這種題目還會猶豫,法律思維真的該砍掉重練。
- 選項 (B) 的謬誤:這題錯在 (B)。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所謂「限制權利」只是內容之一,行政處分同樣包含授益與負擔。連「概念要素」與「處分類型」都分不清楚,難道你是憑直覺在考國家考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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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定義與特徵
💡 行政處分不以限制權利為要件,授益行為亦屬之。
| 比較維度 | 授益行政處分 | VS | 負擔行政處分 |
|---|---|---|---|
| 對人民影響 | 創設或確認權利利益 | — | 限制或剝奪權利義務 |
| 常見實例 | 核發建照、發給補助 | — | 罰鍰、吊扣駕照 |
| 救濟可能性 | 第三人得提起訴願 | — | 相對人得提起訴願 |
💬行政處分包含利益與負擔兩類,『限制人民權利』並非其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