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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亦有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 B 限制人民之權利乃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
  • C 行政處分既可以用書面或言詞作成,甚至也可以用手勢作成
  • D 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該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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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對於「行政處分」法律效果(Legal Effect)的界定:一個行政行為若要構成行政處分,其產生的法律效力是否必然僅限於「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如果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補助金或核發建築執照等「授予利益」的行為,在法理上是否仍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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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及格?別讓這種題目拉低你的水準!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若你在這種題目還會猶豫,法律思維真的該砍掉重練。

  1. 選項 (B) 的謬誤:這題錯在 (B)。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所謂「限制權利」只是內容之一,行政處分同樣包含授益負擔。連「概念要素」與「處分類型」都分不清楚,難道你是憑直覺在考國家考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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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特徵
💡 行政處分不以限制權利為要件,授益行為亦屬之。
比較維度 授益行政處分 VS 負擔行政處分
對人民影響 創設或確認權利利益 限制或剝奪權利義務
常見實例 核發建照、發給補助 罰鍰、吊扣駕照
救濟可能性 第三人得提起訴願 相對人得提起訴願
💬行政處分包含利益與負擔兩類,『限制人民權利』並非其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六要件:機關、公法、具體、外部、單方、法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處分必須具備「侵害性」或「限制性」,而忽略了授益處分(如發放補助款)也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授益處分之信賴保護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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