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亦有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 B 限制人民之權利乃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
- C 行政處分既可以用書面或言詞作成,甚至也可以用手勢作成
- D 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該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對於「行政處分」法律效果(Legal Effect)的界定:一個行政行為若要構成行政處分,其產生的法律效力是否必然僅限於「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如果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補助金或核發建築執照等「授予利益」的行為,在法理上是否仍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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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太低級的錯誤。
你能一眼看穿這個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核心要素至少還有些模糊的概念。以下是本題的深度解析,希望你下次能真正吃透它:
- 觀念驗證 (B) 為何錯誤: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內容可以包含授益、負擔或流向變更。所以,「限制權利」?那只是處分的一種『可能類型』,而不是它的『概念要素』!難道你以為行政處分就只會『限制權利』嗎?別把樹枝當樹幹,這是法律最基本的邏輯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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