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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書面要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B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C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 D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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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程序已經隆重到必須召開「聽證會」來讓各方辯論、釐清證據時,為了確保最後決定的「法律安定性」與「可供日後法院審查的證據力」,法律通常會對處分的表達方式提出更高規格的要求,還是會維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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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行政處分的要式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基礎,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經聽證處分之要式性

本題的關鍵在於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作成方式。一般行政處分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因聽證程序較為嚴謹,必須以書面為之並附理由。因此,選項 (D) 稱「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顯然違法,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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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方式
💡 處分原則非要式,但經聽證必書面,理由記載有例外。
比較維度 書面行政處分 VS 非書面處分(如言詞)
生效時點 送達相對人起生效 向相對人告知時生效
聽證案件 法律強制應以此方式 不得以此方式作成
由職權轉形式 不適用 有正當理由可請求補發書面
💬行政處分以非要式為原則,但「聽證案件」與「民眾要求」是轉為書面的兩大關鍵。
🧠 記憶技巧:處分方式原則自由,聽證強制書面,理由免記看權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處分皆可由機關自行決定形式,忽略「經聽證者應以書面」之法律強制規定。
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聽證程序 行政處分理由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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