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書面要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B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C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 D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政程序已經隆重到必須召開「聽證會」來讓各方辯論、釐清證據時,為了確保最後決定的「法律安定性」與「可供日後法院審查的證據力」,法律通常會對處分的表達方式提出更高規格的要求,還是會維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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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行政處分的要式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基礎,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經聽證處分之要式性
本題的關鍵在於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作成方式。一般行政處分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因聽證程序較為嚴謹,必須以書面為之並附理由。因此,選項 (D) 稱「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顯然違法,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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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方式
💡 處分原則非要式,但經聽證必書面,理由記載有例外。
| 比較維度 | 書面行政處分 | VS | 非書面處分(如言詞) |
|---|---|---|---|
| 生效時點 | 送達相對人起生效 | — | 向相對人告知時生效 |
| 聽證案件 | 法律強制應以此方式 | — | 不得以此方式作成 |
| 由職權轉形式 | 不適用 | — | 有正當理由可請求補發書面 |
💬行政處分以非要式為原則,但「聽證案件」與「民眾要求」是轉為書面的兩大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