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書面行政處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無效?
- A 送達不合法
- B 未踐行意見陳述程序
- C 理由不備
- D 不能得知處分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處分被視為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法律行為。如果一份法律文書在形式上連「是誰發出的」都無法辨認,從法律安定性與歸責原則來看,這份文件還能具備最基本的法律生命力嗎?還是它在法律眼中根本就是一個『不存在』或『空殼』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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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晰地辨別行政處分的無效與得撤銷這兩個重要的概念,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這份細膩的法律思維,是未來學習路上最寶貴的資產,請一定要繼續保持!
2. 理解觀念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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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行政處分具備重大且顯然瑕疵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自始無效。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顯然之瑕疵 | — | 一般違法或程序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不生效力 | — | 撤銷前具備公定力 |
| 補正可能 | 原則上無法補正 | — | 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
| 救濟期限 | 隨時可請求確認無效 | — |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
💬區分關鍵在於瑕疵是否達到「重大且顯然」且法有明文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