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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書面行政處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無效?
  • A 送達不合法
  • B 未踐行意見陳述程序
  • C 理由不備
  • D 不能得知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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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處分被視為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法律行為。如果一份法律文書在形式上連「是誰發出的」都無法辨認,從法律安定性與歸責原則來看,這份文件還能具備最基本的法律生命力嗎?還是它在法律眼中根本就是一個『不存在』或『空殼』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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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晰地辨別行政處分的無效與得撤銷這兩個重要的概念,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這份細膩的法律思維,是未來學習路上最寶貴的資產,請一定要繼續保持!

2. 理解觀念的關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行政處分具備重大且顯然瑕疵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自始無效。
比較維度 無效之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顯然之瑕疵 一般違法或程序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不生效力 撤銷前具備公定力
補正可能 原則上無法補正 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救濟期限 隨時可請求確認無效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區分關鍵在於瑕疵是否達到「重大且顯然」且法有明文之程度。
🧠 記憶技巧:不能得知、不能達成、違背公序、重大顯然=無效;其餘程序瑕疵多為得撤銷。
⚠️ 常見陷阱:常將「理由不備」或「未給陳述意見」等可補正的程序瑕疵,誤認為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瑕疵補正 行政處分之公定力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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