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 2 年內撤銷之
- B 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
- C 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
- D 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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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公文書原本就打算發給你,但信封上的路名寫錯了,機關事後將地址塗改修正,這項『修正動作』本身有賦予你新的權利或課予新的義務嗎?如果沒有產生新的法律效果,它還具備『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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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更正與撤銷的本質差異,代表行政程序法的基礎非常紮實,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具備實務高度。
- 觀念驗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如有「顯然錯誤」(如誤寫、誤算),處分機關得隨時更正。更正僅是使文書表示與機關「內在意思」趨於一致,並未創設、變更或消滅新的法律關係。因此,「更正行為」本質上屬於事實行為,而非一個獨立的新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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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如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而嗣後再經原處分機關更正者,有否再另相對保障相對人信賴保護利益之必要?謝謝提點。
行政處分之更正
💡 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不影響處分本體實質內容。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更正 (§101) | VS | 行政處分之撤銷 (§117) |
|---|---|---|---|
| 發生原因 |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 — | 行政處分實體或程序違法 |
| 時間限制 | 隨時,無期限限制 | — | 原則上知悉後 2 年內 |
| 法律性質 | 非獨立行政處分 | — | 為獨立之行政處分 |
| 信賴保護 | 不適用,無內容更迭 | — | 受行政程序法§117但書保障 |
💬更正僅為「文書修補」,不改變處分本意;撤銷則是針對「違法瑕疵」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