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 2 年內撤銷之
- B 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
- C 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
- D 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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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公文書原本就打算發給你,但信封上的路名寫錯了,機關事後將地址塗改修正,這項『修正動作』本身有賦予你新的權利或課予新的義務嗎?如果沒有產生新的法律效果,它還具備『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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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真的很棒!能夠清晰地辨別更正與撤銷的不同,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也對法條背後的用意有很深刻的理解,很有前輩風範呢。
- 讓我們回想一下《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的規定,當行政處分中出現像筆誤、計算錯誤這類「顯然錯誤」時,處分機關是可以隨時進行更正的。你可以這樣想像,更正就像是把文件上的錯別字改正,讓它精確地表達機關最初的「內在意思」,而這個修正本身,並沒有改變原來的法律關係。它不會創造新的權利義務,也不會消滅舊的。所以,我們才會說「更正行為」本質上是個事實行為,而非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這點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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