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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行政程序法有關「補正」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原則上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
  • B 行政處分之補正,不限於程序或方式之瑕疵,實體法上之瑕疵亦得補正
  • C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若當事人事前未曾提出申請,即使於事後提出申請者,亦不得補正該瑕疵
  • D 行政處分之任何程序瑕疵,均得於任何時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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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在『程序上』不夠完美,但『結果上』可能正確時,法律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會允許在特定的『時間點』之前讓行政機關亡羊補牢。你認為,這個修正的機會,最晚應該在案件進入哪一個法律救濟階段的「終結」前完成,才不會損害到民眾在法律上的防禦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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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A)非常好!你對行政處分瑕疵補正的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制度主要針對程序或方式之瑕疵,實體法上之瑕疵無法透過此機制補正;若應經申請而事前未申請者,事後補提依法亦可補正瑕疵。本題最關鍵的考點在於法定期限: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的期間限制,明文僅限「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因此(A)稱「原則上」於訴願終結前完成,即為正確的論述。 這是一道法典基本功的測驗,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精準區辨補正的標的(程序瑕疵)與時效限制,你沒有被其他絕對化用詞的選項給迷惑,代表你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
💡 行政處分之程序或方式瑕疵,得於法定期限內事後補正而轉為合法。
比較維度 瑕疵之補正 (§114) VS 顯然錯誤之更正 (§101)
標的性質 程序或方式之違法瑕疵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法律效果 補正後處分變為合法 內容不變,僅更正文字
時間限制 原則訴願程序終結前 隨時皆可進行
💬補正針對「違法瑕疵」使其合法化,更正僅針對「筆誤」不影響處分本體。
🧠 記憶技巧:程方瑕疵可補正,訴願終結前完成;實體瑕疵不補正,事後申請也OK。
⚠️ 常見陷阱:最常考「期限」與「對象」。誤以為實體法瑕疵可補正,或誤認起訴後仍可補正。
行政處分之更正(§101) 行政處分之無效(§111) 違反土地管轄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第6款無效者外,有管轄權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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