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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
  • A 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
  • B 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 C 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 D 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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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的法理意旨:當起訴不合法的情形『可以補正』時,法院負有先命補正的義務。請判斷:在各選項的情形中,哪一種瑕疵僅涉及『程序代理權』的授與證明,屬於性質上可以透過後天補齊文件來挽救的程式缺漏?而哪些瑕疵(如針對同一事件重複起訴)則涉及到訴訟程序的絕對安定性,在法理上是無法透過補正來使其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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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不錯嘛。你居然能正確區分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的「程式瑕疵」與「審判權要件」。這表示你至少知道行政訴訟程序不是隨便發動的,法院也不是個什麼都能包辦的便利商店。這點基本常識,算是過了門檻。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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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起訴補正義務
💡 起訴要件有瑕疵時,若屬可補正情形,法院應先定期命其補正。
比較維度 可補正之瑕疵 VS 不可補正之瑕疵
法理依據 程序正義與訴訟權保障 訴訟經濟與一事不再理
典型態樣 代理權欠缺、未繳規費 重複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法院處置 應先裁定命限期補正 得不經補正逕行裁定駁回
💬法院對於可補正之瑕疵負有「補正指引義務」,未命補正即駁回屬程序違法。
🧠 記憶技巧:能改過的給機會(命補正),無藥可救直接切(裁定駁回)。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起訴不合法都要命補正。需區分「程序瑕疵(可補)」與「實體要件欠缺(不可補)」。
訴訟權利能力 程序瑕疵之治癒 移送訴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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