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 A 專利代理人代理發明人所涉之專利行政事件
- B 會計師代理票券商所涉之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
- C 公法人所屬辦理法制業務之專任人員代理公法人所涉之稅務行政事件
- D 非法人團體所屬辦理訴訟業務之人員代理非法人團體所涉之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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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訴訟法之所以允許特定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專利代理人)擔任代理人,是基於其在『特定專業領域』的知識。若某項專業資格的執業範圍主要在於『稅務』,那麼當案件性質轉變為一般的『金融業務行政管理』時,該專業人士是否仍具備法律所認可的代理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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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例外情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非律師若符合特定法定情形,亦得為訴訟代理人。針對選項B,該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於「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始得為訴訟代理人,法條並未允許會計師代理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故選項B不屬於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為本題正確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均符合法條明定得由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情形。選項A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二款「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之規定;選項C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三款「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規定;選項D則符合該條第二項第四款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規定,當「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亦得為訴訟代理人。綜上所述,僅有選項B逾越了法條賦予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範圍。
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 行政訴訟原則由律師代理,非律師僅於特定資格及事件範圍始得代理。
| 比較維度 | 會計師 | VS | 專利代理人 |
|---|---|---|---|
| 法條依據 | 行訴法第49條2項2款 | — | 行訴法第49條2項1款 |
| 得代理事件 | 僅限稅務行政事件 | — | 僅限專利行政事件 |
| 其他業務代理 | 金融、證券等皆禁止 | — | 非專利之智慧財產禁止 |
💬會計師的代理權限僅限於稅務,不能類推適用於其他財經行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