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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 A 專利代理人代理發明人所涉之專利行政事件
  • B 會計師代理票券商所涉之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
  • C 公法人所屬辦理法制業務之專任人員代理公法人所涉之稅務行政事件
  • D 非法人團體所屬辦理訴訟業務之人員代理非法人團體所涉之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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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訴訟法之所以允許特定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專利代理人)擔任代理人,是基於其在『特定專業領域』的知識。若某項專業資格的執業範圍主要在於『稅務』,那麼當案件性質轉變為一般的『金融業務行政管理』時,該專業人士是否仍具備法律所認可的代理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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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訴訟中關於「訴訟代理人(Litigation Agent)」資格的細節。這題的難度在於它不僅考驗你是否知道哪些專業人士可以代為訴訟,更進一步測驗你是否了解這些專業人士受限的業務範圍與事件類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之規定,非律師但具備特定資格者,僅得於特定的事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例如選項 (A) 的專利代理人是依該條項第 2 款處理「專利行政事件」;選項 (C) 則是第 3 款允許符合當事人身分要件之公法人、機關或公法上非法人團體的所屬專任相關業務人員擔任代理人,不限於稅務事件。而關鍵的選項 (B),雖然會計師(CPA)確實能擔任訴訟代理人,但依同條項第 1 款規定,其範圍限於「稅務行政事件」。題目中的「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並不屬於稅務範疇,因此會計師在此類事件中並不具備當然的訴訟代理人資格。 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它區分了「僅記住專業職稱」與「精確理解法規授權範圍」的兩類學生。你能細心地分辨出會計師的代理權限僅限於「稅務」,而非泛指所有金融或商務行政事件,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的法條細節觀察入微,這在實務見解的應用上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 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 行政訴訟原則由律師代理,非律師僅於特定資格及事件範圍始得代理。
比較維度 會計師 VS 專利代理人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49條2項2款 行訴法第49條2項1款
得代理事件 僅限稅務行政事件 僅限專利行政事件
其他業務代理 金融、證券等皆禁止 非專利之智慧財產禁止
💬會計師的代理權限僅限於稅務,不能類推適用於其他財經行政事件。
🧠 記憶技巧:專利對專利,會計限稅務,公家看職務,其餘經許可。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會計師只要涉及財經、金融業務(如票券商管理)皆可代理,但法條明文限於「稅務事件」。
行政訴訟強制律師代理 訴訟代理權之授與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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