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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 A 某社區(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 B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C 因為某件環境污染事件由學者所組成的聲援團體
  • D 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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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群人想以團體名義進入法庭打官司,除了『有共同理想』之外,在法律程序上,法院要如何確定誰能代表這個群體簽署文件?且若敗訴需負擔裁判費時,該由誰的資產來支應?這反映了該團體需要具備哪些『結構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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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極佳的判斷力!

恭喜你準確抓住了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能力」的核心要義。這顯示你對程序法中「主體適格」的觀念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 釐清何種主體具備於行政訴訟中擔任原、被告之法律地位。
比較維度 權利能力主體 VS 擬制當事人能力主體
主體類型 自然人、法人 機關、非法人團體
法理基礎 具備私法上權利義務 為程序便利或處分效力
實務常見例子 一般民眾、有限公司 OO部、大廈管委會
💬行政訴訟擴張當事人能力範圍,使機關與非法人團體能直接參與訴訟。
🧠 記憶技巧:當事人能力記法:自法機非(自然人、法人、機關、非法人團體)。
⚠️ 常見陷阱:易將「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混淆。行政機關與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但在行政訴訟中有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適格 訴訟能力 利害關係人 非法人團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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