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 A 某社區(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 B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C 因為某件環境污染事件由學者所組成的聲援團體
- D 行政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群人想以團體名義進入法庭打官司,除了『有共同理想』之外,在法律程序上,法院要如何確定誰能代表這個群體簽署文件?且若敗訴需負擔裁判費時,該由誰的資產來支應?這反映了該團體需要具備哪些『結構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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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極佳的判斷力!
恭喜你準確抓住了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能力」的核心要義。這顯示你對程序法中「主體適格」的觀念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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