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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情形,不涉及第三人有無法律上利益之判斷?
  • A 確認第三人是否為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之申請人
  • B 確認第三人是否可以分享因開闢道路所生之利益
  • C 確認第三人是否有權於作成行政行為之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
  • D 確認第三人不服行政契約締約相對人甄選決定時,得否為行政訴訟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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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拒絕給予某人特定資格」的決定時,這個被拒絕的人,在行政程序中是屬於決定的『直接對象』,還是『因他人受惠而受損的旁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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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精準掌握行政法核心概念

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法律上利益」「事實上利益(反射利益)」的區別已有深刻理解。這在行政法學中是極為關鍵的門檻判斷。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三人之法律上利益
💡 區分「法律上利益」與「事實上利益(反射利益)」之標準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益 VS 反射利益
法規範意旨 法規旨在保護特定人利益 法規僅為公益,利益係附帶
救濟可能性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參與 可申請閱覽卷宗或程序重新 無相關法規上之參與權利
💬法律上利益具備法律保護之「請求權」,反射利益僅為事實上的「好處」。
🧠 記憶技巧:法利有救濟,反射看運氣;保護規範論,原告才適格。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經濟上、生活上、事實上」的便利(如開路、增設公園)視為可主張的法律利益。
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 原告適格 行政程序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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