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下列有關「公法上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公法上權利者,於訴訟上為當事人適格
- B 公法上權利之有無,端視相關法規是否明確賦予人民請求權
- C 若行政機關負有職務義務,相關人民必然擁有公法上請求權
- D 公法上請求權之權利人必定是人民,行政主體不得擁有公法上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法院要受理一個人的起訴,通常要求這個人與該爭議事件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身分」?若一個與案件毫無利害關係的旁觀者去告政府,法院會受理嗎?這背後的關聯性,在法律術語中稱為什麼?
公法上權利與當事人適格
💡 判斷公法權利需依保護規範理論,具權利者方具訴訟當事人適格。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權利 (法律上利益) | VS | 反射利益 |
|---|---|---|---|
| 判定基準 | 法規具保護特定私益目的 | — | 法規純粹追求公益 |
| 訴訟適格 | 具備原告適格 | — | 不具備原告適格 |
| 救濟可能 | 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 | 僅能陳情、檢舉 |
💬區別關鍵在於法規是否「賦予特定人請求權」或「具備保護私益之規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