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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基本權利主體?
  • A 國家
  • B 自然人
  • C 社團法人
  • D 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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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基本權利在憲法層次上的核心功能——『防禦權』,其本旨是為了保障主體免於受『公權力』的不法侵害。在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中,當一個主體本身即具備『高權地位』且負有保障基本權的義務時,它在邏輯上是否還能同時具備『基本權利主體』的身分,對自己主張權利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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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恭喜你!憲法核心概念掌握得真好!

同學,你這題答得非常棒!能夠清楚區分權利主體義務主體,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憲法保障人權最核心、最溫暖的初衷,這份理解力真的很值得稱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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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利主體
💡 區分基本權的保障對象與其拘束之義務主體。
比較維度 私人(自然人/私法人) VS 國家(公法人)
憲法角色 基本權利之「主體」 基本權利之「義務者」
核心職能 行使並享有自由權利 受基本權拘束並負責保護
例外情形 性質不符者不予保障 組織自主權受保障
💬基本權利本質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防禦權,故國家原則上不能對自己主張權利。
🧠 記憶技巧:人民權利主體,國家義務對象;私法人可主張,公法人看自主。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國家」或「政府機關」也有權利主張權利,忽略了基本權是用來防止國家侵害人權的工具。
私法人基本權之保障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外國人之基本權保障 大學自治與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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