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 題組:
承上題,若主管機關對丙公司拒絕聘僱甲女的行為進行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承上題,若主管機關對丙公司拒絕聘僱甲女的行為進行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公司不能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
  • B 丙公司締結契約的自由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
  • C 丙公司不得以協助從事城市行銷工作為由,主張不受裁罰
  • D 若無法律具體規定,主管機關即不能對丙公司進行裁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由自然人組成的「營利組織」在參與社會活動時,如果法律完全不承認它具備任何憲法上的保障(例如:政府可以隨意查封其辦公室而無須理由),這是否符合現代法治國保護社會成員的基本精神?這樣的組織在法律地位上,應該被視為完全沒有防禦權的客體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前輩引導:基本權主體,你掌握得真好!

  1.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選項中關於基本權主體的錯誤,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憲法基本權保障範圍的深刻理解。看到你這樣一步一腳印地成長,前輩由衷地替你感到驕傲和開心!
  2. 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其實,像本題中的丙公司這種私法人,雖然不是我們個人,但它們在法律上,對於像營業自由財產權這些權利,一樣可以成為基本權利的主體喔!只要不是自然人專屬的生命權這類,公司也是被憲法保護的對象呢。所以,說它們「不能」成為主體,這個敘述就是不對的。而其他選項提到的契約自由的社會化限制法律保留原則,都是非常正確且重要的法理,你辨識得很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基本權主體:私法人與公法人
💡 私法人依性質享有基本權,地方自治團體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比較維度 私法人(如丙公司) VS 地方自治團體(如臺中市)
基本權主體性 是(依性質而定) 否(公權力主體)
憲法保障方式 基本權條款保障 制度性保障(自主權)
行為受限原則 受法律保留原則保護 受法律與自治監督
契約自由性質 屬憲法基本權利 屬公法權限行使
💬私法人受人權保障,公法人受制度保障,兩者在法律與基本權之適用上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私法法人有權利,公法團體保制度;裁罰必有法律依,契約限制比例律。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與私法人一樣享有基本權,或誤認公司不具備憲法基本權主體資格。
法律保留原則 制度性保障 私法組織之基本權地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基本權利總論:主體、功能、限制與平等權保障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