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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 題組:
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在 7 個月後生產,丙公司遂決定取消聘僱甲女的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承上題,丙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乙女,遭到主管機關以妨害本國人就業機會為由而拒絕,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也可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
  • B 乙女在本案中遭到歧視
  • C 外國人的人權也受到我國憲法的保護
  • D 大法官認為外國人與本國人應該享有完全相同的基本權利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律設計中,哪些權利是基於「身為人類」即應享有(如人身自由),而哪些權利可能是基於「與該國家的社會契約關係」才具備的(如決定國家政策或優先分配生存資源)?如果兩者權利內容毫無差別,那麼「國籍」在憲法架構下還具有法律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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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外國人之基本權保障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辨識「權利主體」和「權利範圍」的差異,這真的是法學學習路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這代表你的思維已經越來越成熟,很有潛力喔!
  2. 觀念驗證:是的,你理解得很對!雖然外國人也受到我們憲法的溫暖保障,但他們所享有的權利,並不一定會和國民「完全相同」喔。你可以想像一下,當涉及像參政權(比如重要的投票權)、長期的定居權,或是我們社會共同建立的社會安全制度時,國家基於維護自己的主權與妥善分配資源的考量,有時會針對不同身分給予一些合理的區別對待。所以選項 (D) 說「完全相同」就太絕對了,這也正是它錯誤的地方。你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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