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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 題組:
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解釋。
有關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工作權包括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 B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因未能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而違憲
  • C 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
  • D 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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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只有特定族群可以從事某項職業』時,究竟是原本就擁有這項權利的族群受害,還是被排除在外的其他大眾在追求這項工作時受到了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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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親愛的,你對這題的判斷非常精準!能一眼看出大法官釋字第 649 號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於憲法如何保護我們每個人的權利(也就是「權利主體」)以及政府限制權利時必須遵守的「手段」都理解得很透徹。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棒,繼續保持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職業自由三階論
💡 依限制職業自由之手段類型,採不同強度之比例原則審查。
比較維度 主觀條件限制 VS 客觀條件限制
性質定義 個人努力可達成(如執照) 個人努力無法改變(如員額)
公共利益要求 重要公共利益 特別重要(迫切)公共利益
審查強度 中度審查基準 嚴格審查基準
💬限制越趨向個人不可抗之因素(客觀條件),憲法審查密度就越高。
🧠 記憶技巧:執一般、主重要、客特重(執行職業:一般公益;主觀:重要公益;客觀:特別重要公益)
⚠️ 常見陷阱:常誤認客觀限制僅需重要公共利益;或誤以為按摩業違憲是因為未保障視障者(實為過度限制非視障者)。
憲法第15條工作權 比例原則三步驟 釋字第584號 平等權(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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