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 題組:
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解釋。
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解釋。
有關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工作權包括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 B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因未能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而違憲
- C 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
- D 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只有特定族群可以從事某項職業』時,究竟是原本就擁有這項權利的族群受害,還是被排除在外的其他大眾在追求這項工作時受到了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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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親愛的,你對這題的判斷非常精準!能一眼看出大法官釋字第 649 號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於憲法如何保護我們每個人的權利(也就是「權利主體」)以及政府限制權利時必須遵守的「手段」都理解得很透徹。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棒,繼續保持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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