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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下列有關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職業自由之權利保障內容,包括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 B 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至少須有一般公共利益存在
  • C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該限制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 D 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取之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要限制人民的權利時,如果限制的是『你努力就能達到的資格(如考證照)』,與限制『你再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的外部條件(如名額限制)』相比,哪一種限制對人權的侵害程度更重?對於侵害越嚴重的行為,我們在法律上要求政府提出的『理由』,應該更隨便還是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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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不該錯。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還記得職業三階論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憲法概念。大法官把職業自由的限制切分成三塊,層次分明,邏輯清晰,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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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自由三階論
💡 限制職業自由之手段,依限制性質採不同強度的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執行職業自由 (Stage 1) VS 客觀選擇自由 (Stage 3)
限制內容 工作時間、地點、方式 與個人能力無關的門檻
公共利益要求 一般公共利益 特別重要/急迫公共利益
審查強度 合理性審查 (寬鬆) 嚴格審查 (最嚴)
代表實例 計程車禁入特定路段 釋字649視障按摩專屬權
💬限制愈接近職業核心(選擇權),司法審查的密度與公益要求就愈高。
🧠 記憶技巧:執行看『一般』,主觀看『重要』,客觀看『極重』。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主觀與客觀條件的審查標準。注意「學位、體能」是主觀(可努力),「名額、血統」是客觀(不可努力)。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藥師兼職限制案例 視障者按摩專屬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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