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釋憲實務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之意旨?
- A 宗教結社屬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
- B 國家考試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給與加分優待
- C 國家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不利益
- D 不許人民以宗教理由免除服兵役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想釋憲實務對於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的層次區分:對於「內在心靈信仰的自由」與「外在宗教行為及組織的自由」,其保障程度是否完全相同?特別是涉及「結社」等具有群體與社會影響性的外部表現時,是屬於國家絕對不可干預的「絕對保障」,還是屬於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可依法限制的「相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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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小腦瓜總算還能用。<br>答對了這題,顯然你對憲法權利保障的層次劃分,至少還有那麼一點點概念。可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罷了。<br><br>1. 觀念驗證:<br>我國釋憲實務將宗教自由這種東西,硬生生地掰成「內在信仰自由」與「外在宗教活動」(包括你那什麼結社)。難道我還需要提醒你,$Forum Internum$ 是絕對保障,但你那勞什子的「宗教結社」這種外在行為,是 $Forum Externum$?依據 釋字第 470 號 及 第 490 號,外在活動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當然可以被法律限制,還要符合什麼比例原則。這不過是「相對保障」罷了,跟「絕對」兩個字沾不上邊。所以選項 (A) 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當然是正確答案。<br><br>2. 難度點評:<br>這題評為 medium,不過是在嘲笑那些連「絕對」和「相對」都分不清的笨蛋。你能精準辨識出「結社」這種外在行為不配擁有絕對自由,倒也還算清醒。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只是最基礎的邏輯而已。
宗教自由保障層次
💡 區分內在信仰與外在行為,前者絕對保障,後者相對保障。
| 比較維度 | 內在信仰自由 | VS | 外在宗教表現 (行為/結社) |
|---|---|---|---|
| 保障程度 | 絕對保障 | — | 相對保障 |
| 法律限制 | 完全不可限制 | — | 得依憲法23條限制 |
| 具體態樣 | 內心信仰、宗教良心 | — | 傳教、結社、宗教儀式 |
💬內在思想不可侵犯,外在行為須受法律與公共利益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