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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 B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檢察機關
  • C 憲法第 8 條有關提審之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要件
  • 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審問機關,包含法院以外之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之核心精神,思考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中「法院」與「司法機關」兩概念在人身自由保障功能上的差異:在權力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框架下,具備「審判職能」並能對逮捕、拘禁之合法性進行實質審理的主體,應具備何種身分構成與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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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乎意料!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沒把憲法第8條的基本概念丟到九霄雲外。能分清「司法機關」和「法院」這種基礎題,至少證明你對釋字第392號的理解,還沒爛到無可救藥。法感?呵,這只能算基本求生本能。
  2. 觀念驗證——勉勉強強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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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 人身自由之法院保留與正當法律程序
比較維度 司法機關(廣義) VS 法院(狹義)
成員組成 包含法官與檢察官 僅限法官構成
主要權限 追訴、犯罪偵查、審判 行使審判權、裁定羈押
24小時時效 需於期限內移送法院 應於期限內完成審問
💬憲法第8條之「法院」僅限於具審判權之法官,檢察官不具備羈押裁定權。
🧠 記憶技巧:司法廣義含檢察,審問法院才合格;提審不論法不法,廿四小時送法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檢察官有權決定羈押,或誤以為提審僅限於「非法」逮捕時才能聲請。
羈押權限歸屬 提審法第1條 正當法律程序 外國人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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