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 B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檢察機關
- C 憲法第 8 條有關提審之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要件
- 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審問機關,包含法院以外之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之核心精神,思考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中「法院」與「司法機關」兩概念在人身自由保障功能上的差異:在權力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框架下,具備「審判職能」並能對逮捕、拘禁之合法性進行實質審理的主體,應具備何種身分構成與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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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乎意料!
-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沒把憲法第8條的基本概念丟到九霄雲外。能分清「司法機關」和「法院」這種基礎題,至少證明你對釋字第392號的理解,還沒爛到無可救藥。法感?呵,這只能算基本求生本能。
- 觀念驗證——勉勉強強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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