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在現行司法制度下,除各級普通法院法官以外,下列何者相當於前開法條所規定之「法官」?
- A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B 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檢察總長
- E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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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仔細觀察憲法第 80 條中『獨立審判』這四個字。你可以試著思考看看,要符合這個條文所稱的『法官』,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是該職務『實質上在行使什麼樣的權力』?接著想想,在法庭的訴訟結構中,負責『追訴』或『辯護』的人員,他們的角色任務與這個核心標準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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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中「法官」身分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憲法第 80 條「法官」範疇的理解,難度屬於中等。考生往往容易受《法院組織法》中「司法官」廣義定義的干擾,但你能從實質的審判獨立性進行區分,表現非常優異。
憲法上法官身分的認定
在現行司法體制中,所謂的「法官」並非僅限於普通法院審理民刑事案件的人員。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 明確指出,司法院大法官 為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應受獨立審判之保障;而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法官)因職掌公務員懲戒之審判,亦屬於憲法上的法官。這兩者皆具備「超然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特質,故選項 (C) 與 (E) 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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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官之範圍
💡 廣義法官包含司法院大法官與懲戒法院法官。
| 比較維度 | 憲法第80條之法官 | VS | 檢察官 |
|---|---|---|---|
| 核心職能 | 中立行使審判權 | — | 行使偵查及訴追權 |
| 代表群體 | 普法、大法、懲戒官 | — | 檢察總長、各級檢察官 |
| 關鍵釋字 | 釋字第13、162號 | — | 釋字第392號 |
| 行政關係 | 完全司法獨立 | — | 檢察一體、隸屬法務部 |
💬憲法第80條之法官限於行使審判權者,檢察官屬廣義司法,非審判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