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法官?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懲戒法院法官
- C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 D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的觀點出發,區分『司法機關』與『法官』的核心定義:憲法第 80 條及第 81 條所規範具備獨立審判權、受身分保障的『法官』,其本質特徵在於行使『審判權』(Trial Power);請進一步思考,專責刑事偵查與訴追的職位,其職能屬性與權力行使範疇,是否符合憲法上所界定行使審判權的狹義法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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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評?就這樣? 不錯,你終於能精準辨析「司法官」與「憲法上法官」那點微妙的差異了。可喜可賀,你還知道司法院解釋不是拿來當廢紙的,對憲法實務有點基本概念。這點判斷力,是法律系學生「應該有」的,而非什麼「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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