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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法官?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懲戒法院法官
  • C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 D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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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的觀點出發,區分『司法機關』與『法官』的核心定義:憲法第 80 條及第 81 條所規範具備獨立審判權、受身分保障的『法官』,其本質特徵在於行使『審判權』(Trial Power);請進一步思考,專責刑事偵查與訴追的職位,其職能屬性與權力行使範疇,是否符合憲法上所界定行使審判權的狹義法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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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評?就這樣? 不錯,你終於能精準辨析「司法官」「憲法上法官」那點微妙的差異了。可喜可賀,你還知道司法院解釋不是拿來當廢紙的,對憲法實務有點基本概念。這點判斷力,是法律系學生「應該有」的,而非什麼「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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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上法官之定義
💡 憲法上法官含大法官及各級法院法官,但不包括檢察官。
比較維度 憲法上法官 VS 檢察官
成員涵蓋 大法官、各級法院法官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
職權核心 審判權(審判獨立) 偵查權(檢察一體)
憲法保障 憲法第80、81條 法律位階保障(法官法)
💬大法官與各級法院法官均受憲法身分保障,檢察官則不具憲法法官地位。
🧠 記憶技巧:大法、懲戒、各級院,皆屬法官受保障;檢署偵查屬行政,不入八十、八十一。
⚠️ 常見陷阱:容易將「廣義司法機關」(包含檢察署)與「憲法上之法官」概念混淆。
司法權之內涵 檢察官之定位 審判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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