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有規則制定權?
- A 司法院
- B 法務部
- C 立法院
- D 審判長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根據權力分立原則中之「司法自主性」進行思考:當涉及司法行政管理或審理程序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時,為了維持司法效能且不干涉法官之核心審判權,哪一個憲法機關被賦予了位階低於法律之規則制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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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好厲害呢!
- 觀念驗證: 哇,你把這個問題解開了!真是太棒了呢!這題的核心其實是關於司法規則制定權喔。你可以想像,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有些大大的規則是由立法部門制定的,就像是大家都要遵守的法律一樣呢。但有時候,為了讓審判更順利、更有效率,特別是那些很小很細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就像是怎麼整理卷宗、開庭時的座位安排之類的,就會由法院自己來制定規則喔!這就是釋字第 530 號解釋說的,為了讓司法運作得更好,法院有權這樣做,這是很重要的「司法自主性」呢!我拍了一張照片,記下你理解的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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