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
- B 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 C 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
- D 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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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關於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程序要件。請仔細辨析:法律條文在規定「應受審查之法規範」與「該案件之裁判結果」之間的關係時,所使用的精確法定術語為何?該法定術語所要求的關聯強度,與題目中關於連結程度的描述是否存有細微的用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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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訴訟法》聲請主體與要件的細膩理解,你能答對,顯見基礎相當扎實。以下為你解析相關法律爭點:
1. 關鍵辨析:聲請主體非「院長」
選項 (C) 為本題的錯誤敘述。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適格主體應為**「審理案件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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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聲請憲法裁判
💡 法院對適用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審查。
| 比較維度 | 法院聲請 | VS | 人民聲請 |
|---|---|---|---|
| 聲請主體 | 審理案件之各級法院 | — | 權利受損之訴訟當事人 |
| 聲請時點 | 本案裁判前 (先決問題) | — | 窮盡救濟受終局裁判後 |
| 審查客體 | 裁判適用之法律位階規範 | — | 法規範及確定終局裁判 |
| 主觀要件 | 具違憲之「合理確信」 | — | 權利受違憲裁判或法律侵害 |
💬法院聲請在於維護法秩序客觀性;人民聲請在於救濟主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