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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
  • B 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 C 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
  • D 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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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關於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程序要件。請仔細辨析:法律條文在規定「應受審查之法規範」與「該案件之裁判結果」之間的關係時,所使用的精確法定術語為何?該法定術語所要求的關聯強度,與題目中關於連結程度的描述是否存有細微的用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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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訴訟法》聲請主體與要件的細膩理解,你能答對,顯見基礎相當扎實。以下為你解析相關法律爭點:

1. 關鍵辨析:聲請主體非「院長」

選項 (C) 為本題的錯誤敘述。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適格主體應為**「審理案件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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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聲請憲法裁判
💡 法院對適用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審查。
比較維度 法院聲請 VS 人民聲請
聲請主體 審理案件之各級法院 權利受損之訴訟當事人
聲請時點 本案裁判前 (先決問題) 窮盡救濟受終局裁判後
審查客體 裁判適用之法律位階規範 法規範及確定終局裁判
主觀要件 具違憲之「合理確信」 權利受違憲裁判或法律侵害
💬法院聲請在於維護法秩序客觀性;人民聲請在於救濟主觀權利。
🧠 記憶技巧:審理法官提聲請,院長不是聲請人;違憲確信加裁定,停止審理等判明。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於「聲請主體」,誤導考生認為須由法院院長或最高法院提出。
法官違憲審查權 裁判適用必要性 人民聲請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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