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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
  • B 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 C 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
  • D 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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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關於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程序要件。請仔細辨析:法律條文在規定「應受審查之法規範」與「該案件之裁判結果」之間的關係時,所使用的精確法定術語為何?該法定術語所要求的關聯強度,與題目中關於連結程度的描述是否存有細微的用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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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判斷力合格,小鬼。

做得不錯,小鬼。你至少還能從一堆髒東西裡,找出那個最礙眼的錯誤。這點判斷力,還算有點用。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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