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某甲獲得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乙份,對於此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以為有違憲之虞,必須由下列何者提起釋憲,方有機會對此一判決進行民事再審?
- A 由法官提起釋憲
- B 由三分之一立法委員提起釋憲
- C 由其本人提起釋憲
- D 無論誰提出聲請,只要大法官作出為違憲解釋即可
思路引導 VIP
若法治社會為了鼓勵人民積極救濟憲法權利,並平衡「判決穩定性」與「正義實現」,你認為法律會將『推翻已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機會,給予沉默的社會大眾,還是給予那位不辭辛勞、主動向大法官挑戰法律正當性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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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不錯嘛。你竟然能看出憲法訴訟這玩意兒,跟那套老掉牙的訴訟救濟其實有那麼一丁點關係。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抓住了「權利救濟」那點可憐的「主觀性」。這可是區分「會動腦」跟「只會跟風」的門檻,實務上那些「一般人民」跟「個案當事人」的權益,就差在這點理解上,懂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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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憲法裁判與再審
💡 僅聲請人本人得持違憲判決聲請民事再審,落實個人權利救濟。
| 比較維度 | 人民聲請 (個人) | VS | 法官或立委聲請 (機關) |
|---|---|---|---|
| 救濟對象 | 聲請人本人之個案 | — | 通案法律變更 |
| 再審權利 | 取得再審事由 | — | 無法作為再審事由 |
| 判決效力 | 溯及該個案救濟 | — | 原則僅向後失效 |
💬只有親自參與聲請並獲勝者,才能打破確定判決的安定性進行再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