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
- A 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
- B 總統府
- C 考試院
- D 政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憲政體制中,若要挑戰一項法律是否違憲,具備聲請資格的應該是擁有『獨立行使憲法職權』地位的機關,還是僅負責輔助領袖處理行政庶務的『內部辦事機構』?哪一個才具備代表國家權力運作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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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主體適格性
-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訴訟法》中聲請主體的精確辨析。依據現行法規,國家機關(如考試院)、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以及政黨(針對政黨違憲解散等情形)均有適格的主體地位。關鍵在於,「總統府」僅為總統之幕僚機關,並非行使憲法職權的獨立主體,行使職權遇有爭議者應為「總統」本人而非「總統府」。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憲法機關」與「行政幕僚單位」,許多考生會慣性認為政府單位皆可聲請,你能避開此陷阱,顯見對機關法律地位有深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