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
- A 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
- B 總統府
- C 考試院
- D 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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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政體制中,若要挑戰一項法律是否違憲,具備聲請資格的應該是擁有『獨立行使憲法職權』地位的機關,還是僅負責輔助領袖處理行政庶務的『內部辦事機構』?哪一個才具備代表國家權力運作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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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由上述條文可知,具備機關聲請釋憲資格之主體主要為國家最高機關,或是依法報請上級機關之下級機關,以及準用該規定之獨立機關。選項中的考試院位列國家最高機關之一,自得依法聲請釋憲;然而總統府僅屬於總統之內部幕僚機關,並非該法條所稱之國家最高機關,無法行使國家最高機關之職權,因此不具備聲請釋憲之主體資格。故總統府非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
聲請釋憲之主體
💡 區分憲法訴訟中具備主體資格之憲法機關、立法委員及政黨。
| 比較維度 | 憲法機關 | VS | 幕僚機構 |
|---|---|---|---|
| 法律地位 | 具憲法位階之權力主體 | — | 輔助憲法機關之內部單位 |
| 代表實例 | 總統、五院、地方政府 | — | 總統府、行政院各部會 |
| 聲請權資格 | 具獨立聲請主體資格 | — | 須由所屬憲法機關提起 |
💬僅憲法層級之權力主體具聲請權,其下屬輔助單位不具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