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若緊急命令有違憲之疑慮,符合法定人數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聲請
- B 須由現有總額至少五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提出聲請
- C 若少數立法委員認為多數立法委員於法律議案表決時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力,即得提出聲請
- D 須於違憲爭議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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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精確回想《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之內容:首先,法律規定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人數門檻」比例(即 $\frac{a}{b}$)為何?其次,依據該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除了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外,是否包含其他具備法律位階效力的「行政規範」亦得成為聲請審查之客體?最後,此類由國家機關成員發動的「抽象法規範審查」,在法律上是否有設有如人民聲請案件般的行使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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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訴訟法》的核心要旨!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程序要件與客體範圍。你正確選出 (A),代表你對法律位階的實務見解有很深的認識。
緊急命令的法律位階與聲請資格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四分之一 以上,認其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雖然法條未明文寫出「緊急命令」四字,但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 解釋,緊急命令係總統受憲法授權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在解釋上屬於法律位階法規範,故立法委員得對其聲請審查。至於選項 (B) 提到的「五分之一」是錯誤門檻,現行法已由舊制的三分之一調降為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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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的先行程序及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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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的限制與流程及其相關延長考點,法源依據
C選項
立委聲請法規範審查
💡 立法委員 1/4 以上認法律或緊急命令違憲得聲請審查。
| 比較維度 | 立法委員聲請 | VS | 各級法院法官聲請 |
|---|---|---|---|
| 聲請主體 | 現有總額 1/4 以上 | — | 各法院(獨任制或合議制法院;不是法官個人作為聲請主體) |
| 審查客體 | 法律、緊急命令 | — | 法律、位階同法律之命令 |
| 聲請性質 | 抽象法規範審查 | — | 具體法規範審查(個案) |
| 法律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 — |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
💬立委側重抽象法規範疑義之釐清,法官側重個案裁判適用法規之確信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