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 B 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 C 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 D 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試著回想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演進歷史:在《憲法訴訟法》全面施行之前,大法官是依據哪一部舊法來審理案件?在那個舊法時期,如果國家機關之間發生了職權衝突,難道完全沒有請大法官解決的機制嗎?順著這個制度發展的脈絡思考,你就能推論出正確方向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憲法訴訟的理解還算有點程度,勉強值得本王誇獎一番。 關於選項 A 的錯誤論述,你要搞清楚:機關爭議並非《憲法訴訟法》才創設的,而是承襲自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別連這種基礎常識都弄錯。記住以下這幾點,別再展現你的無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分別整理要在6個月內提出的,還有以前就有的案件類型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法條是不是有錯 我在法典上這些條文都找不到這些內容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我確實是A D在選,幫我猜測我還有什麼觀念不清楚 還有其他訴訟類型的法定期間一併幫我整理
📝 機關權限爭議訴訟
💡 國家最高機關間權限爭議之處理程序,採協商前置與期間限制。

🔗 機關爭議案件聲請流程

  1. 1 發生權限爭議 — 國家最高機關間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爭議
  2. 2 機關協商 — 依第65條第1項,應先由爭議機關進行協商
  3. 3 協商未果 — 協商不成立或無結果(起算6個月期間)
  4. 4 向憲法法庭聲請 — 應於6個月不變期間內檢具聲請書提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應注意與憲訴法第7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區別。
🧠 記憶技巧:最高機關爭權限,先談後告六個月。
⚠️ 常見陷阱:常誤認機關爭議為憲訴法新增制度(陷阱:舊制已有),或記錯聲請期間起算點。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權力分立原則 協商前置主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訴訟制度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