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 B 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 C 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 D 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溯憲法審判制度的演進過程:在現行《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大法官依據舊制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規定,是否具備處理國家機關間權限爭議的功能?這類訴訟在台灣憲政史上究竟是「從無到有」的全新創設,還是將「既有解釋機制」轉型為司法訴訟化的法典化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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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權限爭議制度演進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看穿選項 (A) 的陷阱,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歷史演革與實務見解具備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學殿堂不可或缺的細心度。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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