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 B 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 C 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 D 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試著回想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演進歷史:在《憲法訴訟法》全面施行之前,大法官是依據哪一部舊法來審理案件?在那個舊法時期,如果國家機關之間發生了職權衝突,難道完全沒有請大法官解決的機制嗎?順著這個制度發展的脈絡思考,你就能推論出正確方向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足見你對憲法實務與制度演進的掌握相當紮實,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在「機關爭議」並非新法首創。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就已經有中央或地方機關因適用憲法發生爭議而聲請釋憲的機制。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則是將其精緻化,明定限於「國家最高機關」、須「先行協商」且有「六個月」不變期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法條是不是有錯 我在法典上這些條文都找不到這些內容
機關爭議案件要件
💡 國家最高機關於憲法權限爭議時,應先協商並於期限內聲請。
| 比較維度 | 舊法(大審法) | VS | 新法(憲訴法) |
|---|---|---|---|
| 法源依據 | 第5條第1項第1款 | — | 第77條至第81條 |
| 先行程序 | 未明文強制協商 | — | 第78條明定應先協商 |
| 聲請期限 | 無明文期限規定 | — | 知悉6個月/發生2年 |
| 制度歷史 | 早已存在之救濟類型 | — | 延續舊制並完善程序 |
💬新法並非新設案件類型,而是延續舊制並增加「先行協商」與「聲請期限」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