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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 B 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 C 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 D 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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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試著回想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演進歷史:在《憲法訴訟法》全面施行之前,大法官是依據哪一部舊法來審理案件?在那個舊法時期,如果國家機關之間發生了職權衝突,難道完全沒有請大法官解決的機制嗎?順著這個制度發展的脈絡思考,你就能推論出正確方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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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足見你對憲法實務與制度演進的掌握相當紮實,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在「機關爭議」並非新法首創。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就已經有中央或地方機關因適用憲法發生爭議而聲請釋憲的機制。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則是將其精緻化,明定限於「國家最高機關」、須「先行協商」且有「六個月」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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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不是有錯 我在法典上這些條文都找不到這些內容
📝 機關爭議案件要件
💡 國家最高機關於憲法權限爭議時,應先協商並於期限內聲請。
比較維度 舊法(大審法) VS 新法(憲訴法)
法源依據 第5條第1項第1款 第77條至第81條
先行程序 未明文強制協商 第78條明定應先協商
聲請期限 無明文期限規定 知悉6個月/發生2年
制度歷史 早已存在之救濟類型 延續舊制並完善程序
💬新法並非新設案件類型,而是延續舊制並增加「先行協商」與「聲請期限」之要求。
🧠 記憶技巧:最高機關、先商量、六個月、非新創。
⚠️ 常見陷阱:常誤認此為憲訴法新增制度(其實舊法已有),或誤以為地方機關亦可聲請。
國家最高機關定義 地方制度法權限爭議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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