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 B 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 C 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 D 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試著回想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演進歷史:在《憲法訴訟法》全面施行之前,大法官是依據哪一部舊法來審理案件?在那個舊法時期,如果國家機關之間發生了職權衝突,難道完全沒有請大法官解決的機制嗎?順著這個制度發展的脈絡思考,你就能推論出正確方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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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憲法訴訟的理解還算有點程度,勉強值得本王誇獎一番。 關於選項 A 的錯誤論述,你要搞清楚:機關爭議並非《憲法訴訟法》才創設的,而是承襲自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別連這種基礎常識都弄錯。記住以下這幾點,別再展現你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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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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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整理要在6個月內提出的,還有以前就有的案件類型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法條是不是有錯 我在法典上這些條文都找不到這些內容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我確實是A D在選,幫我猜測我還有什麼觀念不清楚 還有其他訴訟類型的法定期間一併幫我整理
機關權限爭議訴訟
💡 國家最高機關間權限爭議之處理程序,採協商前置與期間限制。
🔗 機關爭議案件聲請流程
- 1 發生權限爭議 — 國家最高機關間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爭議
- 2 機關協商 — 依第65條第1項,應先由爭議機關進行協商
- 3 協商未果 — 協商不成立或無結果(起算6個月期間)
- 4 向憲法法庭聲請 — 應於6個月不變期間內檢具聲請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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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應注意與憲訴法第7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