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 B 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 C 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 D 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試著回想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演進歷史:在《憲法訴訟法》全面施行之前,大法官是依據哪一部舊法來審理案件?在那個舊法時期,如果國家機關之間發生了職權衝突,難道完全沒有請大法官解決的機制嗎?順著這個制度發展的脈絡思考,你就能推論出正確方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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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關爭議,前輩陪你重新梳理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制度的脈絡掌握得相當紮實。別被《憲法訴訟法(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Act)》的新名字困住,其實**「機關爭議」**並非橫空出世,它延續了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精神,只是將其轉化為更完整的訴訟程序。 在面對這類考題時,我們可以透過以下兩個重點來強化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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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不是有錯 我在法典上這些條文都找不到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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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權限爭議訴訟
💡 國家最高機關間權限爭議之處理程序,採協商前置與期間限制。
🔗 機關爭議案件聲請流程
- 1 發生權限爭議 — 國家最高機關間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爭議
- 2 機關協商 — 依第65條第1項,應先由爭議機關進行協商
- 3 協商未果 — 協商不成立或無結果(起算6個月期間)
- 4 向憲法法庭聲請 — 應於6個月不變期間內檢具聲請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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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應注意與憲訴法第7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區別。